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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论》以行政法律关系理论框架,以“重要性理论”为判断标准,研究了高校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实质和程序两个方面内容,具体分析了高校与教师、学生之间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和高校与教师、学生之间权利义务程序保障制度内容,对规范高校权力、保护教师、学生合法权利,实现高校法治提出建议。第一章引入本文的分析框架。新行政法现象层出不穷,传统行政法理论未能提供支持,需要引入新框架。行政法律关系理论研究随之兴起,强调法关系性、弱化权力性、重规范性、重整体性等,弥补了传统行政行为理论的不足。采用行政法律关系框架分析高校关系,将冲破行政主体分析等行政行为理论的局限,以重要性理论为标准,为整体考察高校内部关系提供理论支持。第二章、第三章对高校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实质内容进行列举分析。第二章论述高校与教师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内容。高校与教师间是以聘任制为基础的行政契约关系,高校行使教师资格认证权、教师职务评定、晋升权、教师管理权(教师聘任、教师评价、教师奖惩)、教学管理权等权力;高校负有保障教师参与民主管理、教师培训进修权利的义务。教师具有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指导评价权、获得报酬权、民主管理权、教师发展权,负有守法和道德义务、履职义务、思想教育义务、学生培养义务、学生保护义务、学生信息保密义务等。第三章论述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内容。高校行使招生权、学历颁发权、学位授予权、学籍管理权、教学管理权、学生社团管理权;高校有公正评价学生和资助贫困学生的义务。学生有受教育权、参与学校管理权、得到资助权、得到公正评价权等权利,学生有遵守校规校纪、服从学校学籍、教学管理等义务。第四章论述高校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程序内容,也即教师和学生的程序权利。正当程序制度为教师、学生受到不利处理前提供保障,申诉制度事后为教师、学生权利提供保障,二者是全面、便捷、经济的行政救济;司法审查制度是外部救济,也是最后、最公正的权利屏障;在司法审查中确立“重要性事项”为高校行政诉讼受案标准,根据该标准确立高校权力行为司法审查的审查事项和审查标准,提出应坚持司法最终和穷尽救济原则。结语部分对论文进行总结和说明,并对今后研究提出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