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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与担保制度在其各自所属的法律范畴内均有着极高的地位。破产重整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为濒临破产的企业创造了复生的媒介与可能,而以物权担保为核心的担保制度更是对罗马法物权优位原则的践行,有物权担保债权让以银行为主体的一部分债权人在企业面临破产时得以在与一般债权人的竞争中脱颖而出。两种截然对立的制度理念在破产法范畴内相遇,冲突之激烈不言自明。当冲突发生时作何选择,如何平衡制度利益,笔者综观各国立法,多数国家均对更加关注公共利益的破产重整制度予以倾斜,但对于有担保债权的利益也并非一味遏制,相反各国多采取更为缜密的制度设计与以充分救济,以防止公权力假借公共利益之名恣意横行。从本质上看,破产重整制度虽然在与担保制度在价值角力上占得先机,但是对有担保债权限制归根到底是权利行使的限制而非对权利实质的侵害。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笔者在文章的第一章对破产重整制度加以论述,以期为后续论证奠定理论基础。文章的第二章为笔者论述的重点,首先对重整视域下的有担保债权范畴进行了明确界定,在此基础上我们对物权担保制度的价值进行了分析,之后引入了法哲学中的公共利益理论,从法理学层面详细解析了当两种制度发生价值冲突时,重整制度对有担保债权限制的正当性。在文章的第三章笔者对以英美日为代表的域外立法进行了考察,并分析了各国制度背景和代表性制度内涵,在此基础上笔者在文章的最后一个部分对我国立法现状进行了评析,同时提出了若干立法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