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失信惩戒中的公民隐私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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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构建法治社会,诚信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手段。失信惩戒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要素,通过“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方式激励、震慑、惩戒社会主体的市场活动,在遏制失信行为发生、推动“诚实守信”风气形成方面确有起到良好的效果。但是,失信惩戒内含的归集和利用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势必会影响到公民的隐私权益。面对失信惩戒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隐私权所代表的的个人权利的冲突,如何平衡和取舍即成为失信惩戒制度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然而,目前行政机关在进行市场监管、社会治理时过于依赖该机制的惩戒效果,对公民隐私权益的保护不够重视。实践当中,由于核心性信用法律的缺位、信用信息的范围界定不明确等原因,行政机关逾越比例原则等基本原则的要求,无序归集和公开公民隐私信息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利。所以,必须制定更高层级的信用法律对失信惩戒制度作出更加合理的优化设计。通过明晰“信用信息”的范围、确定信用信息归集的基本原则、规范信用信息的归集与公示,保障信用主体的知情权、异议权等救济性权利,加强失信惩戒中公民隐私权的保障,实现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体隐私权益之间的平衡。本文论述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论证分析了失信惩戒中公民隐私权的基本概念和特征。首先分析了隐私权的一般概念。其次,根据失信惩戒利用信用信息的特性,具体分析论证了失信惩戒中公民隐私权的概念。最后,从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内容等方面论证了失信惩戒中的公民隐私权的特征。第二部分归纳总结了失信惩戒中公民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理论基础。首先结合知情权理论和基本权利限制理论,论证了在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大背景下对公民隐私权进行限制的理论依据。然后,以人权保障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作为理论基础论证了失信惩戒中保护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意义。第三部分论述了我国失信惩戒中保障公民隐私权方面存在的问题。首先,核心性信用法律处于缺位状态,失信惩戒多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限制公民隐私权的依据有违法律保留原则的要求,且易致使地方政府在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公开等核心问题上标准不一。其次,各地在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公开方面欠缺规范性,对公民隐私权益的保护意识不足。最后,知情权、异议权等程序性权利救济不足也导致公民在面临隐私权益遭受侵害时不能及时得到救济。第四部分以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导向,分析探索了加强失信惩戒中公民隐私权保障的路径。首先,制定更高层级的信用法律,明确界定信用信息的范围和边界,确立信用信息归集的基本原则,避免公民隐私信息的无序归集。其次,推动信用信息的目录化管理,规范行政机关归集与公示公民信用信息的行为。最后,要完善程序性权利救济机制、畅通复议与诉讼救济渠道,充分保障公民的救济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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