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单炒信行为之刑法解释——以李某某非法经营案为例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pengwei00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商经济也迅速崛起,各类电子商务平台繁荣发展,但由于电商经济的特殊性,其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许多问题,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刷单炒信行为,其中的正向刷单炒信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电商平台建立的信用评价机制,还严重扰乱了电商经济秩序。对正向刷单炒信行为如何定性,是否需要用刑法规制,一直存在争议。本文采用案例分析方法,以“刷单炒信入刑第一案”为切入点,从刑法解释学的角度切入,对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虚假广告”的内涵、虚假广告罪的特殊主体以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定性条件之“违法犯罪”的内涵等问题进行探讨,结合相关理论知识将正向刷单炒信行为进行对照分析,得出了其不构成犯罪的结论。最后提出关于刑法解释应遵循的规则和方法以及规制现代网络犯罪的建议。希冀本文对刷单炒信的刑法定性讨论,能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参考。第一部分:简要叙明“刷单炒信第一案”的基本案情及审理结果,并介绍其入刑过程,并简要列明学界关于该案的几种分歧意见,分析该案存在的争议焦点。第二部分: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从刑法解释学的角度对可能存在的几种不同入罪路径分别进行分析,其中重点对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进行解释,叙明如何选择合适的解释方法,并阐述解释的过程。此外本文还对虚假广告的含义、虚假广告罪的主体以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性条件的理解等问题进行了探讨。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本文认为,非法经营罪的侵害法益应属于市场准入秩序,故对兜底条欧的解释也应根据其规范保护目的进行解释;刷单炒信行为产生的虚假评价在特定情形符合虚假广告的定义;互联网广告对虚假广告罪特殊主体的冲击使得现行虚假广告罪主体规定己经不符合要求,互联网虚假广告的相关主体难以构成虚假广告罪;最后,本文认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的“违法犯罪”应采用严格解释的方法,仅包括刑事犯罪。第三部分:结合上部分的法理分析对该案进行定性,阐述了为何正向刷单炒信行为不符合相应的犯罪构成,最终的得出正向刷单炒信行为无罪的结论。第四部分:对将来如何规制刷单炒信行为提出建议,包括对建立一套明确的兜底条款解释规则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以及在案件中如何选择合适的解释方法等建议,以期为规制刷单炒信行为以及其他新型网络犯罪提供参考。本文以“刷单炒信入刑第一案”为视角,从刑法解释学的角度切入,分析正向刷单炒信行为为何不构成犯罪,本文的重点在于利用刑法解释学对案件进行分析,将案件事实与刑法条文进行比照,从而选择合适的解释方法和解释路径,得出合理的解释。
其他文献
居民住宅小区物管矛盾冲突不断,在这方面,诸多学者试图从我国现行制度规定出发,找出其中不完善之处,提出修订意见以期改良现存制度。在这一过程中,制度层面也一直在修改完善。比如:2007年,《物业管理条例》在2003年《物业管理条例》的基础之上,将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纳入指导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指导机构,并将业主投票权统一规定在《物权法》中;2016年,《物业管理条例》删去原有的第33条关
学位
本文从“套路贷”的基础理论出发,对“套路贷”的概念定义为:行为人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采用欺骗、引诱等手段与被害人签订相关的借贷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再通过虚增金额、制造违约等一系列方式,并采用暴力或非暴力手段侵吞被害人财产的行为。并根据相关指导意见和实践经验,总结出“套路贷”犯罪的五大基本特征:犯罪目的具有侵财性、犯罪手段具有隐蔽性、侵害法益具有复杂性、犯罪主体具有组织性、犯罪后果具有严重
学位
随着检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检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不够精准的问题日渐暴露;对检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精准化的研究较为滞后,无法为其提供理论支撑或赋予意义;随着民众环保意识不断提高,公益概念不断普及,检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精准化如何实现亟待解决。总结检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精准化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其概念进行界定,并探寻实现路径,正是本文的研究目的。通俗地讲,就是弄清楚检察环境
学位
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促进了网络经济的繁荣,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让人们的生活更加便利。但是,随着网络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有许多商家为了提高店铺的知名度,选择通过“刷单炒信”的方式提高产品的销量,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网络交易信用评价机制,侵害了多种法益,给网络经济的长远发展带来了巨大挑战。有一部分网络交易平台的卖家们为谋取网络交易市场份额,提高竞争力,便想通过刷单炒信虚增网店信用度。一些不法分子刚
学位
在我国现行的公司制度中,公司被划分为带有“封闭性”的有限责任公司与带有“开放性”的股份有限公司。为了体现与保护前者的这一封闭特性,对于涉及公司内部股东变更的大多数问题,《公司法》都赋予了公司章程能够另行规定的权力。而股权继承作为一种典型的伴随新旧股东交替的行为,《公司法》自然也允许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其采取个性化的安排。尽管就我国目前的《公司法》第75条确定的股权继承规则而言,其并未明确公司章程
学位
根植于中华民族文化土壤中,具有浓厚本土化特征的国家监察制度的构建不仅是建设国家政治制度和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关键环节,也是约束公权力,防止腐败滋生的重要手段。早在民国时期,在孙中山“五权宪法”监察思想指引下就设立了监察院,并选任于右任为第一届监察院院长。于右任主持监察院三十三年,为历届担任院长时期最久、声望最隆者,对中华民国监察制度的发展与五权政制的实施有着显著的功绩。据此本文试就于右任对树立民国时
学位
动产动态质押即出质人以其存货动产向债权人设立质权后,质物处于最低价值控制线或最低库存额以上时可自由流动的新型动产融资担保实践,因其兼顾了动产担保制度安全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天然优势而广受融资担保实践青睐。目前,动产动态质押存在委托监管、统一授信及物流金融服务机构三种模式。动产动态质押委托监管模式虽为动产动态质押初级模式,但因对参与主体企业规模大小、资信状况好坏等限制低,可适用于小型融资担保活动,因而成
学位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是党中央的重要工作任务,"放管服"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战略举措。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放管服"改革写入《决定》,2021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三减三办”,让老百姓办事更为便利。本文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以A市例,运用新公共管理理论、国家治理理论等,通过对"放管服"政策跟踪审计的研究,揭示审计过程存在的问题,
学位
从地方先行规定到正式引入法律,“排除合理怀疑”历经了多年的实践,但其实际运用效果却不尽人意。本文通过实证研究的方式,深入考察在司法实践中“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具体实施效果,总结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提出构想与建议,促进该证明标准的有效适用。除引言外,本论文共有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介绍我国“排除合理怀疑”的立法进程,并分析其与“证据确实、充分”的关系。我国首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是200
学位
本文是关于《2019年应对气候变化(零碳)法》修正案的翻译报告,该法由新西兰议会颁布,并于2019年11月13日生效。本翻译报告对翻译项目及翻译过程进行了描述,并对翻译过程中遇到的难题:条件句和情态动词的翻译提供了解决方法。对于条件句的翻译,首先介绍了条件句的分类,并基于先前的研究提出条件句的三种翻译技巧:译成汉语立法文本中的“的”字结构、显性条件句和但书。对于情态动词的翻译,本报告重点探究翻译项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