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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国金融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由于各具特点,均被采纳过。在1992年之前、金融体制改革之初,我国实行以银行为主体的混业经营,国有银行涉足证券、信托等多种金融业务,期间银行资金纷纷涌入房地产业和证券业,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威胁到国家金融安全。自1995年起,国家陆续颁布《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金融体制。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进一步发展,分业经营模式的不足逐渐显现:作为金融业主要媒介的商业银行业务被限制在狭小的存贷款业务领域内,资产形式单一,资产风险过于集中;商业银行和证券业务被严格区分,隔断了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重要的资金纽带,券商融资渠道不畅,证券市场的发展受到严重影响;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受到限制,仅能运用到国债、银行存款等一些低风险、低收益的项目上,在利率下调的环境中,保险资金由于不能投资到其他收益更高的渠道,保险公司面临着巨大的“利差损”。分业经营的限制使各类型金融企业的发展受到限制。2003年,《商业银行法》进行了修改,为商业银行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或其他方式从事非银行金融业务留下了空间,《证券法》的修改也在考虑为证券业从事其他金融业务留下空间,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颁布拉开了保险业改革的序幕,混业经营在实务操作层面已经获得了共识。
本文从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概念、风险入手,通过对发达国家混业经营经验的比较,着重阐述、归纳、总结了我国证券业与银行业、证券业与保险业混业经营业务的开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并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
引言综述了各方学者对金融业混业经营概念的理解,阐述了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原因和必要性,并着重对混业经营的风险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以美国、日本和德国为对象,研究分析了西方国家分业和混业的历史变革,并归纳比较;第三部分对我国金融业发展历程和混业经营发展情况进行阐述;第四、第五部分详细归纳总结了我国证券业和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混业经营业务的开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第六部分提出了在混业经营趋势下提升我国金融业竞争力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