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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近伴随着全球化的日益深入与国际投资的进一步发展,如何在双边投资条约中平衡投资者与东道国的利益受到了广泛关注。而以阿根廷政府为被告的一系列投资仲裁案件裁决的出炉,也使得双边投资条约中“重大安全例外条款”的适用引发了一系列争议——其焦点主要指向了仲裁庭“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从国际法理论出发,“重大安全例外条款”可被看做是习惯国际法中“危急情势”原则的发展和延伸。而“危急情势”原则虽被明文规定在“国家责任条款草案”之中,其本身也依然存在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而这种“先天不足”又不可避免地被带入到“重大安全例外条款”之中。有鉴于此,本文试图探讨如下问题:首先基于对“危急情势”原则的分析,为“重大安全例外条款”提供一个明确的定位——这也是遵循国际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一贯逻辑的需要(仲裁庭在分析双边投资条约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对于争议所涉及的国际法上的相关内容进行解释,而且此处涉及到对“重大安全”以及“危机情势”等概念的理解);其次是运用理论指导实践,一方面借鉴发达国家现有相关条款的经验,另一方面则吸取阿根廷在本世纪初的惨痛教训,使“重大安全例外条款”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与价值。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章: 第一章主要梳理作为“重大安全例外条款”源头的“危急情势”原则在习惯国际法上的发展历程及典型案例,然后依据“国家责任条款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分析“危急情势”原则在法律上的适用要件; 第二章主要介绍双边投资条约中“重大安全例外条款”的发展历史以及具有典型意义的条文规定——并将其结构拆分为三大要件进行详细分析,进而比较争端解决机构对其的分析与考量; 第三章重点对涉及阿根廷政府的投资仲裁案件裁决进行分析,比较并总结出阿根廷政府胜诉的案件与败诉案件中裁决思路以及逻辑结构的区别——主要包括有关“危急情势”原则以及“重大安全例外条款”本身的适用次序、东道国的赔偿问题以及“危急情势”原则诸要件的把握等,并对裁决的思路与逻辑进行梳理和分析。 第四章主要基于前三章进行总结,并就双边投资条约中的“重大安全例外条款”的进一步完善提出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