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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服务职能急剧增加。为了有效履行广泛的监督管理职责,行政机关大量运用行政处罚手段。而行政处罚中使用最多的就是罚款,使罚款有“处罚王”的地位并有滥罚现象存在。因此,对罚款这一现象所反映在行政法学领域的法律问题的研究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行政罚款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重要形式,不同于其他六种行政处罚方式。本文将行政罚款作为研究对象,所探讨的问题将专门针对行政罚款这一处罚方式,对涉及罚款反映在行政处罚领域的特殊制度进行梳理和研究。行政罚款意味着相对一方当事人财物的剥夺。因此现实生活中,罚款主体的混乱性,尤其是非法定罚款主体的大量存在,如学校、图书馆、物业公司等,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造成极大损害。如何限制和规范罚款主体之“滥”,无论对于规范行政机关有效行使行政处罚权还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行政处罚法》虽然规定了行政罚款的主体设定权,但是在现实中出现如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立法主体太宽和行政罚款设定普遍化等一系列问题,极易造成行政处罚制度的混乱。本文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旨在提出一些建议。众所周知,行政处罚权从法条中产生起,就带着自由裁量权的性质。罚款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也不例外。这种问题所带来的后果就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现行行政法律规范中给予行政主体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执法人员弹性执法。然而,自由裁量权不是任意裁量权,而是法定的权力。如果不对其进行规制,其就会被滥用,从而失去其本来意义。本文在分析自由裁量权含义和意义的基础上,针对行政主体罚款自由裁量权在立法和执法中的现状,以期为其正确使用和行使提出规范和完善措施的参考意见。如果把行政权比做人类政治经济生活的疾驶的火车,那样的话,行政程序就是火车的铁轨。它通过对行政权行使的一系列程序设计,使行政权的行使过程有规可循,有法可依,从而避免行政权出轨、失控而造成的对公民权利和行政权本身理应追求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双重损害。对于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权的程序规制亦是如此。本文将从罚款的简易程序、听证程序和收缴分离制度等制度论述行政处罚权的程序规制。当然对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权的研究领域还不止这些。但是,本论文的写作本着“以小见大”的原则,通过梳理行政罚款现行法律制度,着重从主体、自由裁量权、行政程序方面对罚款现象折射在行政法领域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反思,以期为罚款的行政法律规制提出参考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