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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共饮人能否构成不作为侵权的问题,不同判决之间观点各异,有判决认为饮酒本身是一种人为产生危险性的行为,共同饮酒人对置身在该特定危险行为中的对方都应产生法定的注意义务,此种义务的形态包括:提醒、劝告义务,及时通知义务乃至协助、照顾、帮助等,也就是说共饮人应当承担最大限度的附随义务。未尽到通常人应有的注意义务,就应当认定共饮人主观上存有疏忽大意的过失。有判决认为共饮人仅对通常情况下普通人能够预见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但在受害人死亡造成其家庭生活困难的,即使共饮人无过错,仍可以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和实际情况,由共饮人适当分担受害人的损失。也有判决认为喝酒是日常生活中的普遍现象。行为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应负最高注意义务,应当预见饮酒过量会对健康乃至生命产生不利后果,从而有节制饮酒,避免过量,故共饮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文力图利用先行行为导致的不作为侵权理论论证共同饮酒人是否应当承担注意义务,其注意义务的范围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限度。本文认为,成年人之间,无论宴请他人还是其他正常社会交往形式的共同饮酒行为,都属于合法行为,其共同饮酒行为本身不产生任何民事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知共同饮酒可能产生的后果,其应对自己自愿饮酒的行为负责。因此,共同饮酒人相互之间并不负有提醒饮酒义务。共同饮酒本身并非先行行为,但是如果发生醉酒、身体明显不适等情形,则共同饮酒行为产生作为义务。因此,请客人及同饮人负有发现他人醉酒后不能自持时,加以救助的义务;负有对饮酒者从事具有较高危险性的行为的劝阻义务。请客人是饮酒活动的组织者,其不但应当负有一般共饮人所应当负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同时因其组织、邀请行为对饮酒活动的主导性、控制性,使其负有高于一般共饮人的安全保障责任。如果共饮人对不履行先行行为导致的作为义务,造成损害后果的,构成不作为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无论请客人还是同饮人,与受害人之间一般都存在某种密切关系。因此,在处理共同饮酒引发的各类侵权案件时,应贯彻调解优先原则,争取对受害人有所补偿,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