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上个世纪初,出于对传统哲学在形上领域对各种模糊概念和命题的含义的纠结不清等方面的不满,试图构建一种在“意义”上“清楚明白”的分析哲学诞生并成为英美哲学领域的主流思潮;与此相应的则是伦理学领域中规范伦理学的退隐与元伦理学的诞生。以摩尔的直觉主义理论为创始的元伦理学通过对道德概念和命题的逻辑和语义学分析,试图确证“一种科学的伦理学是否可能”的问题。但由于注重“意义证实”的逻辑实证主义成为分析哲学的主流,元伦理学界中对伦理学的“科学性”的态度逐渐由“直觉主义”转向了“情感主义”,道德命题往往被视为无法赋予“真值”的伪命题,道德判断成了个人情感的任意表达,伦理学被认为不具有“意义证实”意义上的“科学性”与“真实性”,由此带来的则是一种对日常道德的相对主义态度。
此后,由于分析哲学的逐渐分化和对日常语言的日益重视,“意义证实”原则本身受到了多方面的质疑。其中牛津日常语言学派的诞生与其作为一个松散团体的理论的多方向发展为在分析哲学内部将伦理学等价值哲学的“客观”与“科学性”重新纳入哲学研究的范围营造了更为宽松的理论氛围。R.M.黑尔作为牛津学派的一员,正是在这一历史条件下建立起和发展了他的“普遍规定主义”伦理学理论。
作为一种非认知主义的伦理学理论,黑尔的普遍规定主义并不如同摩尔那样将“善”等价值词看做具有某种特殊的“客观”属性,而是认为道德判断中价值词的使用表达了行为人对自己和他人的一种行为倾向与选择的偏好,即一种“规定”,但不同于情感主义者的是,这种“规定”即价值词的“规定性”不是任意的,也并非仅仅是一种单称祈使句意义上的“规定语言”,而是具有一种“可普遍化”的性质,即逻辑上不能对相同的描述性事实做出不同的道德判断。因此,道德命题是符合理性和逻辑规则的具有“科学性”的命题,而不是无意义的或是相对主义的。黑尔的普遍规定主义元伦理学理论在非认知主义的基础上达成了道德的“客观性”,即理性的道德行为者行为倾向上的一致性。道德本身虽然不在“世界的客观构造”之中,却能得到理性的“人”的合逻辑的道德思考的一致认同。
但是,元伦理学理论本身具有一种形式化的特质,因而在元伦理学阶段道德命题的事实性基础即“可普遍化”的理由是任意的,为了使自己的理论在解决实际生活中的道德冲突时能够具有一种“可调解性”的作用,黑尔以普遍规定主义的元伦理学理论为基础,将其与实际生活中的事实性情境相结合,从而走向了以人际偏好的最大满足为最高目标的功利主义,并在此阶段尝试着融合了人们日常生活中所普遍遵循的直觉性道德原则与行为功利主义式的反思思考,提出了道德思考的两层次说,致力于将行为功利主义与准则功利主义,以及功利主义的规范伦理与康德主义的元伦理学形式相结合。
黑尔的种种努力一方面昭示了元伦理学作为一种研究道德语言和道德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的“元”科学对道德生活本身的不充分性,另一方面也表明一种能够得到普遍接受的规范伦理学理论首先必须确立一个合逻辑的元伦理学基础,否则伦理学家就失去了中立性而成为某种道德教条的鼓吹者。因而元伦理学虽然在对道德生活的指引方面有着种种不足,但追求道德语言的清晰明白、追求一种能够被理性的行为人所一致认同的道德思考和道德推理的形式却是必不可少的。黑尔的伦理思想在“非认知主义”的立场上充分体现了“人”在道德行为和道德选择中所起的决定性作用,同时也表明只有元伦理学为道德思考和道德推理本身提供一种合法性,规范伦理学阶段对实质性道德问题的解答才能真正具有合理性。黑尔的伦理学理论使元伦理学走出了道德相对主义的泥潭,而他对元伦理学以及整个道德哲学的最大贡献,也许就在于为元伦理学的出路指明了方向:即以元伦理学的逻辑和语言学分析为基础的道德概念的逻辑与实际生活中道德情境下的事实性要素相结合的规范伦理学进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