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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由于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查责任造成不动产登记出现错误结果,并且给不动产权益人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而应该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不动产登记作为不动产法定的公示方法,可以清晰准确地展现出不动产上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具有保护权利人物权、维护物权交易安全的功能。不动产登记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着权利人的财产利益。因此,当发生不动产错误登记时,对受损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就显得尤为重要。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作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正在研究讨论中的《不动产登记条例》中将占有非常重要的比重。《物权法》中第21条明文指出在登记出现错误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该条法律也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实际操作性。关于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性质,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予以明确,学界中对此争论不一,主要形成了民事赔偿责任说、国家赔偿责任说及双重责任说,这些学说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对不动产登记行为性质的主张不同。从考察域外国家和地区对不动产登记赔偿责任的成果,以及从我国现行法治环境分析,将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定性为国家赔偿责任更为适宜。在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认定过程中,应该采取何种归责原则,我国《物权法》在立法中对此并未予以说明。理论界对此也各说纷纭,主要有无过错责任说、过错责任说和行为违法说。而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背景、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性质以及平衡不动产登记机构与不动产权利人双方利益上分析,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更符合我国司法实践。对于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在实践中应该如何承担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较为简单,同时当发生不动产登记机构与登记申请人混合侵权情况下的责任分配问题,也规定得较为模糊。为了司法实践中更好的救济受不动产登记错误的受害人,应该根据不动产错误登记原因的不同,具体分析在不同情形下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责任分担以及赔偿程序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