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性到历史: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儒家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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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以理性主义的形式贯彻了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但理性主义的线性思维方法存在缺陷,不能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它声称的绝对性并不真实,不能将其抽象理论简单套用于具体的历史情境之中,应重视不同价值,如自由与秩序之间的平衡,所以存在对其进行转化的必要。儒家文化,尤其是先秦儒家的礼乐论,以群体的生存延续为根本,认为礼仪、理性等社会规范只是特定历史阶段下的产物,从而仅具有相对性,应当视历史环境对其进行增益删改,因此存在对其进行转化的可能。
  以历史视角转化罗尔斯,应当去掉其理性至上,并融入儒家礼乐论重视群体与和谐的价值取向。首先,以具体历史时空下的群体生存延续为根本,由此寻找罗尔斯“原初状态”的历史原型,并以情感诚实代替“无知之幕”,作为正义原则的主观前提。其次,功利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关系并不对立,二者是从不同的角度维护现代性的自由民主价值,何者优先只能具体判断。“重叠共识”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虽极具现代价值但仍属相对。最后,个人主义与传统观念的辩证关系是转化罗尔斯的关键,解决途径则是强调群体协作和相互尊重,将差别原则指向和谐,以建构适合我国国情的正义理论,从而寻求儒家“内圣外王之道”的现代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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