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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进步,信托被持续赋予新的内涵。在其优越性为英美法系国家发挥得淋漓尽致之时,也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大陆法系国家所引进,并在本土化的过程中加以改良。土地信托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有利于实现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对我国农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多有益处,我国各地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然而,新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目前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还没有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作为土地流转信托制度的基础,对土地信托制度的发展和推广是十分不利的。当今大规模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大量分散、零碎的农村土地被闲置,农村土地流转需求十分紧迫。目前立法上对土地流转的诸多限制,无非是恐惧农村土地一旦能够自由流转,“失地”农民将陷入失去生活保障的尴尬境地。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的根本落脚点在于保护农民基本生存权利,确保其经济上能取得利益,而不在于将土地与农民紧紧地绑在一起——占有土地本身与享受土地带来的收益并不能划等号,把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受益权混为一谈在根本上是错误的。所以,仅仅意识到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经营权可以被割裂还不够,只有在认识上将土地经营权和土地受益权加以区分才能提供新的思路。针对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土地信托模式提供了较好的解释和解决方法。土地信托通过资本契约化和市场化,使得普通农民以土地使用权参与投资,实行利益分享普惠的收入分配制度,享受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果,兼顾公平与效率,最终实现共同富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