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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修订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讨论,送审草案中取消了原有的“录像制品”,将其归入“视听作品”进行保护,并增加了表演者、唱片制作者的获得报酬权,同时修改了有关集体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在扩大邻接权人利益的同时,引起了广大创作者的不满。以此为契机,本文对中国现行邻接权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分析,以邻接权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等各个层面为切入点,探究邻接权制度现存困境并对其解决方法进行探讨。 邻接权制度是完全基于法律产生的,所以立法中必须注重利益平衡理论的运用,著作权法的修订实质上就是在邻接权所涉及到的各方主体之间寻求一个较为平衡的着力点,即创作者、传播者与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同时,邻接权的实现需要诉讼等其它相关法律的支持和保证,所以邻接权相关立法必须与其保持结构与内涵上的一致性。除此之外,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保持相对稳定平衡的关系,有利于邻接权人的权利得到更加广泛的保护。只有妥善考虑这些方面,才能构建更加完善、高效的邻接权制度。 基于各方利益平衡的,在邻接权的限制方面,基于对作品原作者在先利益的考虑,需要对“合理使用”的情形进行完善,尤其对于现代网络环境中出现的“P2P”等新型传播方式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情形应当进行更加明确的界定;其次,基于对传播者利益的考虑,邻接权应当紧跟文化社会的发展进行扩张,增加“科学版本”、“无独创性数据库”等权利客体,以及“获得报酬权”等权利内容;管理制度层面,还应当通过与国际上的邻接权集体管理组织加强合作等方式,形成更加合理高效的集体管理制度。这样不仅不会使邻接权威胁到传统著作权的地位,相反地,可以更好地保护传播者、表演者等邻接权人的利益,保证创作与传播等各个阶段都可以得到平衡的利益保护,促进邻接权人与著作权人相辅相成,推动中国文化产业的发展以及著作权法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