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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霍布斯给后世留下了这样一句至理名言。社会安全是与法律永随相伴的基本价值,现今社会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与之相关的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也迅速增多,而我国有关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规定及理论研究却较为薄弱,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对小区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的承担保护和关照义务。每一项制度的存在其背后都有理论的支撑,作为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律武器,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亦的法律基础为:法的安全价值、危险控制理论、风险收益理论、和谐社会理念。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一般应当界定为法定义务,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界定为合同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包括:小区物业、设施的维护;勤勉管理;防范制止违法行为等。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性质,参考国外理论与立法及国内学者的看法,结合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实际,应定性为一种法定义务,但不排除合同义务,也即以法定义务为主体,以合同义务为有益补充。在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其归责原则,但在举证责任上应坚持过错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应坚持三要件说:物业服务企业的过错、损害事实及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应借鉴国外因果关系的“二分法”模式。在具体的责任形式上应区分物业服务企业的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在前一种情形,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在第三人行为直接加害的情形下,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在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对直接责任人享有追偿权。只有兼顾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与扶植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两方面的利益,才能达到双赢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