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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求刑权是公诉权的二级权能,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检察机关求刑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执行级别管辖、建议庭审适用简易程序及就被告人定罪、量刑问题向法院提出具体请求和建议的权力。求刑权具有以下本质属性:权力专属性、犯罪追诉性、程序性、司法请求性、合法性和法律监督性。 作为公诉机关的检察机关拥有求刑权有助于公诉目的和任务的实现。现代刑事诉讼的构造决定了检察机关应当拥有求刑权。权力制约理论要求检察机关拥有求刑权。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必然需要拥有求刑权。赋予检察机关求刑权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实现形式正义;合理地限制和监督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现司法公正;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的透明度,增强人们对司法的信任。 求刑权制度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的一种司法制度。有的国家法律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拥有求刑权;有的国家法律中未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求刑权,但在司法实践中承认检察机关求刑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求刑权制度有相似的地方:检察机关的求刑权仅仅是检察机关向法庭提出的请求或建议,对法官最终的定罪、量刑不具有约束力。检察机关求刑的主要目的是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的制约。但由于法律传统不同,对法律价值的认识有不同的侧重,因此在求刑权制度的设计和检察机关具体行使求刑权方面存在差别: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中行使求刑权,而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求刑是在量刑听证阶段提出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求刑主体是一元的,即检察机关,而英美法系国家求刑主体是多元的。 通过对国外检察机关求刑权的考察和对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及法律制度的研究,自然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检察机关拥有和行使求刑权既有必要性,又有现实可行性。我国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进行了求刑权的试行并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功。但由于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还不完善,法律界人士对求刑权的认识存在分歧,从而导致我国检察机关试行的求刑权存在缺陷和不足。 研究检察机关求刑权问题的最终目的是构建我国检察机关求刑权制度。全面、合理地构建我国检察机关求刑权制度的关键是要在相关的法律中明确规定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