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会调查权配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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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宪法修改过后,我国政权组织形式变为“人大领导下的一府一委两院”,表现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国家权力分工的进一步发展。但是,从更低一个层次讲,此次改革中监察调查力量的整合却呈现出权力集中的态势。传统监察体制下行政机关及检察机关分别享有行政监察及职务犯罪侦查的职权,调查权力配置呈现分散态势。《监察法》的颁行以法律的形式为监察调查权的配置提供规范供给,整合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调查权于监察委员会,从而确立了专门机关集中行使调查权力的配置模式。本文通过对调查规范、调查权力性质、调查措施及调查程序等内容进行研究,分析当前监察委员会调查权力配置存在的问题,提出区分配置思路及相应措施的构建建议。从内容的逻辑结构来说,除去第一章绪论本文分为三部分:第二章对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的配置模式进行考察。立法者明确将监察委员会调查权与行政监察调查、检察机关侦查权区别开来,设置专门机构集中负责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的调查工作,而《监察法》在监察委员会的调查职权、调查措施以及调查程序等规范条文中也多采用“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表述。因此从性质、规范及机构设置三个方面对监察委员会调查权予以考察,其呈现突出的特点是职务违法调查与职务犯罪调查的概括配置。第三章分析了当前配置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改革试点及一系列的立法供给,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的配置模式获得了实践及法制两方面的保障。但是初步构建的监察委员会调查权配置模式并没有完全解决当前反腐败工作开展的法治困境。由于调查措施及调查程序忽略了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两种案件的区别,缺少外部监督及被调查对象的救济渠道设置,因而被调查对象基本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概括性的条文表述赋予了监察委员会调查机构及其调查人员较大的裁量空间,不利于调查工作规范化开展;集中配置忽视了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衔接问题,引发规则适用的内部和外部冲突。第四章和第五章提出了监察委员会调查权配置的思路及构建措施。单纯的集中或分权模式都无法适应现代社会法治发展的需求,为保障法律体系的统一性与稳定性,监察委员会调查权在追求集中高效的同时,内外部权力配置亦应注意职务违法调查与职务犯罪调查适当分离的原则。监察委员会调查的立案机制、调查措施、调查程序等内部机制设置中应当体现职务违法调查与职务犯罪调查的区别,增设律师介入及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等外部力量监督监察委员会依法行使调查权力。在此过程中,统筹考虑高效反腐与保障人权的理念,把保障被监察对象的基本权利作为调查权力配置的限制边界,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保证监察委员会监察职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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