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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所确立的一项新的离婚救济制度。它是针对婚姻家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先进法律制度而设立的,它体现了对婚姻家庭关系中无过错方的法律保护,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重要突破,也使得我国婚姻家庭制度进一步完善。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解释(二),就如何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了基本规定。但是仅有婚姻法第46条及有关3条司法解释的立法格局还不能满足司法实务操作的需要,在立法技术上也还存在缺陷。因而有必要进一步从理论上研究、探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等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部分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构建。分析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与历史沿革;明确界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性质是侵权责任,是对侵害配偶权的赔偿,接着讨论了离婚损害赔偿违法行为所直接侵害的客体——配偶权,界定了配偶权的概念,详细分析了配偶权的内容,为正确研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同时还探讨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价值基础,从哲学上它符合正义与自由的要求,从道德上它是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必然结果。同时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和功能也不容忽视,这也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所以产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第二部分对国外立法例的比较评析,国外立法的经验和成果历来受我国法学者的重视,本文简要分析了几个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较为完善的几个国家的立法状况,并做了比较。笔者认为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中有关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值得我们借鉴,尤其是法国的原则性与具体规定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堪称典范。但我们应根据我国的文化以及社会背景情况,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第三部分介绍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在我国的适用。首先介绍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背景,同时简要分析了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和适用情形,着重探讨了家庭暴力的界定,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的认定以及重婚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界定几个实践中的存在很大争议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和建议。通过前面的分析和论证,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应包括介入他人婚姻关系的第三人;应改革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确立过错推定归责原则,使之与证明责任分配相协调,充分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利;增加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应将一方长期通奸赌博、吸毒成瘾、卖淫、嫖娟以及被判重刑等给无过错方造成损害的行为也列入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之内;同时建议进一步明确离婚损害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和经济损失赔偿的相关内容,提出了确定损害赔偿金额所应遵循的四项原则:自由裁量原则,适当合理原则,从实际出发原则,个人负责与连带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并建议我国婚姻家庭法应当设置配偶权的概念,以其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原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