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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东方经验”之美称的人民调解,在我国具有深厚文化传统土壤的同时也能够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是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节约司法资源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人们追求的利益开始多元化,社会对法律的需求也日益增长,社会管理正日趋复杂化,越来越多的纠纷矛盾需要人民调解通过法律和道德相互结合的方式来找到合情合理的解决方案。可以看到,人民调解正成为我国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的重要途径之一。但调解协议缺乏法律约束力的弊端,却使得人民调解这种“低成本、高效率”的民间纠纷解决机制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价值。为消除调解协议的该弊端,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应运而生。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是我国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建立完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促进调解制度的发展,提高纠纷解决的质量,缓解人民法院诉讼的压力,从而实现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要意义。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规定到了诉讼法层面,标志着司法确认制度跨上了一个更高的台阶。作为一项新制度,其在立法和实践上也势必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的去分析、探索和解决。笔者拟通过对我国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立法现状及实践现状的分析,发现其在立法上和实践中的不足,并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及其他国家及地区相关制度实践的基础上,对该制度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全文共分为四章,现作如下分述:第一章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概述。本章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概念入手,分析其具有的特征、以及产生的原因和制度的价值。第二章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理论争议的评析。本章从理论界对司法确认程序的性质和效力等方面的争论开始展开,对其程序性质及效力等方面现存的理论争议进行评析。在程序性质上,认为司法确认程序本质上属于非诉程序;在调解协议的效力上,认为应当结合法律的前后规定做一个整体的理解;在执行根据上,认为现阶段应当将调解协议和确认书共同作为执行的根据;在既判力问题上,认为应当结合我国的实际理性的予以看待。第三章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现状及问题。本章主要从实践和立法两个方面着手,总结司法确认实行的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在实践上,通过调研的方式重点概括了上海法院及浙江法院的实践情况,发现实践操作中的问题并予以分析;在立法上,通过对现有相关法律规范的梳理,发现其在程序启动方式、审查方式、救济措施等程序设计上存在的问题。第四章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完善。本章分为实践上的完善和程序立法上的完善两个部分。在实践中,主要从调解组织和法院两个方面提出建议来规范司法确认工作的开展;在程序立法上,主要从申请条件、审查要求、适用范围、当事人及案外人的救济等方面提出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