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再审启动事由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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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启动事由是刑事再审制度设计的关键所在,是启动再审程序与维护已生效判决稳定性的联结点。但是现有的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导致再审程序的启动较为随意,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申诉无限、再审无限的现象。这不仅影响了生效判决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也使得被告人面临被重复追诉的危险,司法公正和效率的目标也难以实现。刑事再审启动事由的设置是一个多种理念、多个价值目标相互平衡、相互妥协的产物,应在法的安定性和法的真实性、公正与效率,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等一系列矛盾关系中进行价值的选择和权衡。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分析了刑事再审启动事由设置的理论基础。首先,从刑事诉讼的价值入手,分析了在设置刑事再审启动事由的过程中如何处理刑事诉讼的两大价值——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刑事再审启动事由的设置要坚持以“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原则为指导,在公正和效率之间探寻一种动态的平衡,唯有如此,才能构建出符合我国刑事诉讼发展方向的新的再审启动事由体系。然后,对诉讼目的与刑事再审启动事由的关系进行研究,分析了我国的诉讼目的及对刑事再审启动事由的影响,并得出结论:在刑事再审启动事由的设置过程中,应对我国现有的诉讼目的进行调整,以保障人权为导向,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最后,分析了设置刑事再审启动事由的两个基本理念,即实体真实主义和既判力原则。在重构我国的刑事再审启动事由时,应对两种理念进行适当的平衡,遏制对实体真实的过度追求。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刑事再审启动事由的立法规定。这部分主要介绍了各个国家和地区关于刑事再审启动事由的立法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对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再审启动事由进行了比较分析,研究对象选择了具有代表性的德国、法国、俄罗斯、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通过对这些国家和地区刑事再审启动事由的考察,笔者发现,虽然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再审启动事由设置的丰富多彩,各有其特点,但是通过综合分析,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刑事再审启动事由也存在着某些共性。这些共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再审启动事由的从严性。各个国家和地区允许启动再审的事由一般都限定在以下三个方面:(1)虚假证据问题;(2)裁判生效后发现新事实、新证据;(3)司法官员的渎职犯罪行为。要想启动刑事再审程序,至少存在这三方面的事由之一,否则不能启动再审。二是再审启动事由价值取向的倾向性。这些国家和地区在设置再审启动事由时都把被告人或被判刑人的权益放在第一位,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权衡中明显倾向于后者。这种价值倾向,体现在各个国家和地区对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大开绿灯,而对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要么完全不允许提起,要么被限制在较为狭窄的范围内。另外一点需要引起我们注意的就是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刑事再审启动事由中所蕴含的平衡艺术。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刑事再审启动事由首先选择了对被告人有利的价值取向,而后又规定了严格的再审启动事由,使再审的大门谨慎地向着被判刑人定向敞开,以救济无辜者。这实际上就是以损失既判力和放纵犯罪的最小牺牲为代价来换取最大效益的司法公正。这种巧妙的制度设计值得我国在改革再审启动事由中予以借鉴。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刑事再审启动事由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是在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修正的基础上公布施行的,并根据提起再审主体的不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再审启动事由。其中,对当事人一方可提起的再审启动事由做了列举式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四条理由;而对司法机关启动再审的事由则作了概括式的规定,只要司法机关认为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就可以启动再审。另外,针对法院、检察院在启动刑事再审的事由上规定得过于笼统,在司法实践中不便操作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又分别对法院、检察院各自启动再审的事由进行了细化。从我国对刑事再审启动事由的规定上看,我国的刑事再审启动事由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刑事再审启动事由规定方式不合理;将“确有错误”作为提起刑事再审的事由不合理;在刑事再审启动事由的设置中人权保障观念缺失;新证据的含义和判断标准不明确;不确实、不充分的证明标准过于抽象,缺乏规范性;将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作为启动刑事再审的事由不够明确,实践中不易操作等。这一部分遵循从立法的现状出发,分析刑事再审启动事由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为改革我国的刑事再审启动事由提供前提。第四部分是对重构我国刑事再审启动事由的论述。在总结前文结论的基础上,笔者在借鉴境外立法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对改革我国刑事再审启动事由提出了系统的建议。首先从宏观上针对现行再审启动事由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然后在微观上对刑事再审的启动事由进行细化、确定化,增强其可操作性。笔者认为,我国刑事再审启动事由的重构,应将当事人申诉的四项事由连同法院、检察院据以提出再审程序的“确有错误”事由一起废除,然后按照是否有利于被告人的区分标准重新构建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统一适用的再审启动事由。最后,笔者阐述了完善刑事再审启动事由的相关配套措施。笔者认为单纯依靠对刑事再审启动事由的改革无法解决刑事再审程序中存在的所有的问题,还需要一些配套措施的建立来共同解决刑事再审程序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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