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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生育权是一项最基本的人身权利;生育权的主体应该是夫妻,并不为一切公民所享有;生育权在性质上是身份权,本文驳斥把生育权归之为公法上的权利或视生育权为人格权的观点;生育权的内容是已婚夫妇决定是否生育和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以及间隔的自由,但这种自由应当以对社会、国家和子女的健康成长负责任为条件,要依法行使,故生育权是一种受限制的权利。在对生育权的认识问题上,本文创新地提出,应该从理论上区分生育权与生殖健康权、延续后代权这三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并以此剖析我国司法实践中“误切卵巢案”、“强奸怀孕案”、“丈夫生育权案”、“死刑犯生育权案”等颇有争议的案例。本文还斗胆指出了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该《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再结婚且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即可以非婚人工生育)在立法上的定位错误与弊端;阐明了这种非婚生育的权利应该是基因遗传权和收养权结合的权利,是一种特殊的延续后代权,不属生育权的范畴,应该由收养法调整。 对于生育权的侵害和救济,本文驳斥了在我国侵权法研究领域较为流行的主张生育权不应受到侵权法保护的观点。(他们认为“目前侵权法的适用被过度扩张了,权利大跃进,今天冒出个“生育权”、“同居权”、“贞操权”,明天再冒出个“亲吻权”、“哺乳权”、“追悼权”,不怕法律规定不到,只怕你想不到,人有多大胆,法有多大产。”)并从第三人对生育权的侵害和配偶间生育权的侵害两个方面论述了侵害生育权的救济方法和法律责任。对配偶间的生育权侵害 四川大学子吹_卜学位论文救济问题进行了可行性研究,探讨了不生育自由权的限定问题,主张规定如果夫妻一方改变结婚时的约定,终生拒绝生育,使配偶无法实现生育权的,可以离婚:提出伤害生殖健康和通奸娇居生育使配偶完全或部分丧失生育权(如在发现抚养多年的子女是非亲生时配偶已无生育能力)等纠纷的处理规则(如判决原告因此延期生育增加抚养子女的费用可获得过错方和第三人的赔偿)。 在生育权法律制度的构建方面,本文论述了我国民法典亲属编中专设生育一章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主张从丁克和非婚生看夫妻权与生育权分设两章。探讨了婚内生育制及保障每个妇女不育自由权问题和人工生育的规制问题以及血缘确认、公示与坚持婚内生育制的历史必然性问题。 本文的目标是立足于理论研究与实践相结合。从理论法学的角度入手,采用实证、比较分析等方法,剖析生育权的概念和性质,运用民法基本原理构建生育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奢求我的研究能够运用于司法实践,为司法实践中新近出现的一个又一个有关生育权的棘手案例,找出其解决纠纷的理论根据或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