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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异议之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被称为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是指在民事执行参与分配程序中,分配方案所载明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记载的相关债权人的债权或分配金额表示异议,在异议对象提出反对意见后,以异议对象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分配方案中的异议部分重新进行判定的一项诉讼制度。参与分配异议之诉制度起源于域外,在我国,其制度依据仅仅是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对其未有明文记载。在司法实践中,参与分配、参与分配异议以及本文所研究的参与分配异议之诉,对保护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的执行制度,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参与分配异议之诉是一项比较新的诉讼制度,相关的规范依据比较粗糙,学术界的研究也严重不足,这必然将导致学理认识和司法实践的混乱。深化对参与分配异议之诉的学理认识、完善相应的制度机制,应当是我们的当务之急。有鉴于此,本文将参与分配异议之诉作为研究论题,以期对我们统一认识、完善制度贡献绵薄之力。本文加上绪论和结语,共有七章。第一章绪论部分提出了研究命题,对已有的学术文献进行梳理和总结,介绍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大致结构。第二章为“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异议之诉的理论廓清”。首先考察了参与分配异议之诉的立法概况,在解释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对我国参与分配异议之诉的制度发展情况进行梳理;我国在《民事诉讼法》里并没有对参与分配异议之诉进行规定,参与分配异议之诉是由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所确立的,立法位阶不高且制度体系粗糙,制度的完善和理论的研究都还存在极大的空间。其次,论证了参与分配异议之诉的正当性,如果将来我国采行一般破产主义的立法模式,参与分配制度将在分配原则、适用要件等方面发生很大变化,然而,参与分配制度本身的重大变化,却并不必然导致参与分配异议以及参与分配异议之诉会发生巨变,因此,本文的理论价值并不会因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而消解。再次,界定了参与分配异议之诉的诉讼性质,关于参与分配异议之诉的诉讼性质,目前有形成之诉说、确认之诉说、救济之诉说、命令之诉说等学说,其中,比较流行的是形成之诉说。但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学说的各自优劣并充分考虑我国执行实践的现状后,本文认为,将参与分配异议之诉界定为救济之诉更为恰当。最后,论述了参与分配异议之诉应当坚持的价值追求,由于参与分配异议之诉是由执行程序衍生出来的诉讼程序,它在程序推进上应当比一般的诉讼更加高效;同时,参与分配异议之诉归根到底是诉讼程序,应当比一般的执行程序更加注重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强调程序公正,为诉、辩充分对抗提供平台。第三章为“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异议之诉的构成要素”。本章主要研究的是参与分配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案件当事人以及诉讼事由。首先,关于诉讼标的,本章指出,参与分配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债权人或被执行人的异议权,法院在本诉中所要审理和裁决的就是该异议是否成立;原告提起本诉的目的也在于请求法院判定其异议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其次,关于案件当事人,本章指出,债权人可以作为本诉的原告,但只有当自己的实体权益受到分配方案损害且能够通过参与分配异议之诉获取救济的债权人,才是本诉的适格原告。而对于被执行人,无论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是否具有执行依据,都应当允许被执行人作为原告提起本诉。被执行人不能就债权人提起的参与分配异议提出反对意见,因而也就不能作为本诉的被告参与诉讼。无论是债权人还是被执行人,都不应当允许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本诉。最后,关于诉讼事由,本章指出,应当将参与分配异议之诉的诉讼事由法定化,即在本诉中,债权人只可以就其他债权人的参与分配主体资格、参与分配的顺位、参与分配的比例和具体金额提出异议;被执行人可以就债权人参与分配的主体资格以及具体的分配比例和金额提出异议。第四章为“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异议之诉的起诉与审查”。本章指出,关于起诉前提要件,目前的规范存在着参与分配规范不完善、当事人提出异议和反对意见缺少规则约束、法院在参与分配异议程序中的地位过于消极等问题,可能产生较大的程序隐患,因此,应当完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法院制作分配方案的程序,完善当事人提出异议和反对意见的规则,规定法院在当事人提出异议和反对意见过程中的审查、说明义务以及告知义务。其次,本章从原告提起诉讼的目的出发,解析了法院在原告胜诉判决中应当如何表述原来分配方案存在问题以及如何致力于形成新的分配方案,并在此基础上指出,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应当是请求法院判决减少被告分配额至xx元,第二项诉讼请求是原告增加分配额至xx元,第三项诉讼请求是判决生效后根据第一、二项请求对原分配方案进行修正,另外,原告还可以提第四项诉讼请求,即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再次,在参与分配异议之诉中,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查,因为对参与分配异议之诉采取立案审查制,是执行程序的特殊性决定的,有利于有效遏制恶意诉讼,有利于保证后续审理程序的高质高效推进。在立案阶段,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主要审查诉讼主体、起诉时限、起诉事由、起诉材料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同时,也要在立案环节畅通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渠道。最后,合理的案件受理费制度有多重制度效用,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各地法院在案件受理费收取实践中做法不一、极为混乱。本文指出,要统一案件受理费的收取标准,将参与分配异议之诉作为财产性案件而非非财产性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要明确案件受理费的计算基数,以原告完全胜诉之后所得分配额与原有分配方案所载明之分配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案件受理费计算的基数。第五章为“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异议之诉的诉讼程序”。本章研究了参与分配异议之诉的诉讼程序中的几个重要问题。首先,参与分配异议之诉的诉讼程序简化具有制度上的正当性,要从借鉴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缩短当事人的举证期限、简化审判组织、缩短审理期限、简化庭审、推进裁判文书简化改革等方面进行诉讼程序简化改革。其次,关于共同诉讼,在参与分配异议之诉中,只有多个原告基于同样的诉讼事由起诉同一个被告的情形才能进行合并审理,其他一方或双方都是多个当事人的任何情形都不宜进行合并审理。在性质上,多个原告基于同样的诉讼事由起诉同一个被告的共同诉讼,应当界定为普通共同诉讼。再次,关于当事人的攻击防御方法,如果原告减少诉讼事由,则意味着其撤回起诉并撤回异议,而如果其变更了诉讼事由,则法院应当予以准许,以便一次性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纷争;在被告所持执行依据既判力之辐射范围界定方面,如果原告是被执行人,其可以对于基准时之后发生的事实提起再审、推翻原判决,而如果原告是债权人,其不能通过参与分配异议之诉推翻被告债权人所持之执行依据,只能通过在参与分配异议之诉之外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来寻求权利救济;参与分配异议之诉的举证责任应当与普通民事诉讼保持一致,即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必须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则既可以举证以维护自身权益,也可以无须举证。第六章为“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异议之诉的裁判及后续事项的处置”,主要研究不同情形下的裁判形式及其后果、判决效力及原告胜诉利益的分配、参与分配程序终结后当事人提起不当得利返还诉讼的正当性。首先,关于不同情形下的裁判形式及其后果,诉不合法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诉无理由的,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诉有理由的,应当判决支持或部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减少被告债权人参与分配的金额甚至取消被告债权人参与分配资格,增加原告债权人的分配金额;在参与分配异议之诉中,原告可以撤回起诉,但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后,对原告撤回起诉或者法院裁定案件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应当认定为原告同时撤回了对原来分配方案的异议;此外,参与分配异议之诉可以进行诉讼和解。其次,关于判决效力及原告胜诉利益的分配,参与分配异议之诉判决具有绝对效力,即其效力可以及于参与分配异议之诉案件当事人之外的债权人。在原告胜诉利益分配上,按份说更加具有合理性,即在原告为债权人的情况下,参与分配异议之诉的原告胜诉利益应当由原告债权人和诉讼之外的其他债权人共同平等享有;但为了显示公平,应当规定,原告债权人在诉讼中直接支出的诉讼费用也应当由分配胜诉利益的全体债权人按分配比例平均分担。最后,关于参与分配程序终结后当事人提起不当得利返还诉讼的正当性问题,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学术界对此存在较大争议,否定说、肯定说、折中说都有各自的市场。本文认为,在我国,肯定当事人事后再提起不当得利返还诉讼的权利,更为合适。第七章结语部分对本文的研究进行了大致回顾和总结。本文有如下三个方面的创新之处:第一,本文在推进参与分配异议之诉理论研究的系统性方面有较大贡献。目前,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参与分配异议之诉的研究非常少,为数不多的研究也只是针对自认为重要的部分问题展开论述,系统性不强。本文对参与分配的基础理论、构成要素、起诉与审查、诉讼程序、裁判与后续事项处置等问题展开全面研究,几乎涉及了参与分配异议之诉的所有重要问题,在系统性、全面性方面弥补了现有研究的缺陷,可以为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继续强化对参与分配异议之诉的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第二,本文坚持实务导向和问题导向,围绕参与分配异议之诉的司法运作展开论述,能够为下一步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异议之诉制度以及如何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提供理论参考。本文抱持“理论研究应当服务于法律实务”的理念,聚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中的盲点、争点、难点问题,力争通过系统性的研究,统一认识、化解难题。同时,在提出相关理论观点和立法建议时,充分考虑我国的社会背景、制度环境及司法环境,所提出的观点和建议在可操作性上具有较强优势。第三,本文所研究的部分内容具有一定的开创性。一方面,本文所研究的参与分配异议之诉的起诉前提要件、立案审查制、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诉讼程序简化、共同诉讼形态的界定与处理、参与分配程序终结后不当得利诉讼的提起等问题,都属于学术界和实务界尚未引起重视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开创性;另一方面,本文对参与分配异议之诉诉讼性质、构成要素、原告胜诉利益的分配等研究问题,提出了诸多新的观点和建议,可以为我们统一认识、完善制度提供新的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