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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对承运人适航责任采取谨慎处理使之适航的标准以来,普遍认可的船舶适航要件为:船舶适于航行;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和供应船舶;货舱适货。但完成适航要件的标准一直处于发展的状态中。随着航海技术的发展、船舶建造技术的进步及有关国际航行规范文件的更新,适航义务被赋予新的内涵。英国高等法院于2019年3月就达飞利波拉轮共损索赔案(The CMA CGA Libra)作出判决,认为航行计划的缺陷会导致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不适航。随后,船方就该判决进行上诉,英国上诉法院于2020年3月作出驳回上诉的判决。该案赋予航行计划重要的意义,且具有成为权威判例的可能。此案将航行计划缺陷与船舶不适航相联系,实质上要求船东履行更为严格的适航义务和证明“合理尽职”的举证义务。本文将试图梳理船舶适航的发展,讨论现今船舶适航的标准,分析该案件的合理性和价值,探讨承运人如何应对愈发严苛的适航义务。本文拟用四章来讨论“航行计划缺陷”对承运人适航义务的影响。本文第一章将从成文法和判例法的角度梳理船舶适航内涵的发展,探讨船舶适航内涵发展的合理性,分析现今判定船舶适航与否所采用的“原则”+“列举”模式。本文的第二章讨论航行计划与船舶适航的内在联系。分别从制定航行计划的技术意义和法律意义的角度出发,目的是分析航行计划的意义和重要性;第二节列举了常见的航行计划缺陷类型,并讨论这些缺陷是否可能导致船舶处于不适航的状态。第三节讨论缺陷是否具有修正性,分析航行计划缺陷修正性与船舶适航性之间的关系。本文的第三章讨论当航行计划缺陷成为船舶适航性因素后,承运人所面临的挑战。船舶适航被视为承运人的首要义务,未完成船舶适航义务将导致承运人无法援引免责条款。另外,适航义务的完成还直接关系到承运人主张共同海损分摊的权利、默示保证义务的实行。而航行计划本身作为保障航行安全以及预测海上风险的助航文件,具有信息量丰富,无统一标准等特点。换而言之,承运人难以保证航行计划的绝对完备。本文的第四章总结了达飞利波拉轮共损索赔案对船舶适航认定的影响,从该案的判决结果中总结对航行计划法律地位的认定,讨论承运人可从该案中获得的启示,以及日后应如何预防类似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