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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中,著作权转让交易的数量和速度不断增加,交易安全的隐患由此凸显,而著作权转让登记制度是一种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方式。但是我国著作权法在允许著作财产权转让的同时,并没有建立起保护交易安全的相应的配套制度,而著作权自身客体非物质性的特性又使得在著作权流转交易中特别容易发生重复转让并难以确认真正权利归属的现象。因此有必要通过理论上对著作权转让相关制度的进一步研究,为实践中相关制度的确立奠定坚实基础。著作权转让登记制度作为著作权转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遏制著作权重复转让的一个重要方法。著作权转让登记的理论基础,主要为登记的权利表征、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和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著作权转让登记的效力模式主要有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两类。我国在物权法中确立了登记对抗和登记生效两种模式,可以为著作权转让登记制度所参考借鉴。现阶段我国更宜在著作权转让登记中采取对抗主义。原因为:首先,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原则的物权变动中,物权变动的立法形式主要采取的负担行为和物权变动后果分离制,只有这样才能阻断债权合意就发生物权变动效果。但它不适宜著作权中作品特点,照搬照用效果难以落实。其次,登记对抗主义赋予了当事人决定是否登记的自由,更尊重市场交易自主性。最后,我国著作权转让登记制度尚未正式建立,而著作权转让登记本来就采取自愿原则,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意味着更小的立法成本,也尊重了我国著作权转让登记的立法现状,更容易被公众接受。我国现阶段对著作权转让登记采取自愿主义,无论作品是否登记,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都不会因此受到影响。但是对于著作权转让登记的具体规定却已经较为滞后,仅有1994年颁布了《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有所涉及,已经无法满足相关主体的需要。实践中,著作权转让登记实施效果也不佳,具体存在的问题有:转让登记效力模式不明确,给司法实践法官判定带来一定干扰和分歧;现有规定对于著作权转让登记的管理较为混乱,对著作权转让登记的整个流程规定也较为简单粗暴;转让登记查询体系建设滞后,部分地区不公示,公众查询相关信息时无法查询到作品简介或主要内容的描述;缺乏鼓励引导当事人自愿登记的相关条款和办法。对此,我国应当首先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著作权转让登记采取登记对抗模式,也即可以采用修订草案送审稿中的内容,从而为《著作权法》以下的一些法规和规章确定一个明确的指引,方便后者在该框架内进行更为细致的建设。其次完善法律法规中对著作权转让登记的相关规定,添补对审查形式、审查机关、审查流程和辅助措施的建构的相关规定。第三,加强著作权转让登记公示和查询体系的建设,线上线下公示同步进行,在著作权转让登记信息的查询中,应当列入著作权转让登记作品的简介或主要内容的描述、呈现,从而使得登记信息和作品之间构成唯一的联系,不会出现由于登记人为作品赋予了不同名字,而使得同一作品被重复登记的情况。最后,加强对当事人自愿登记的鼓励引导,在法律领域内,落实登记对抗主义,加强登记机构登记工作的完善,落实线上登记服务,使得申请人意识到著作权转让登记的法律意义和乐于主动使用该服务。通过媒体宣传和政策引导,改善著作权当事人的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