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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2007年首次引入了这种类型的担保方式,从此确立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在《物权法》中关于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条文有三个,分别规定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主体、担保物范围、买受人不受追及规则、登记制度、顺位规则等。虽然法条规定相对其他国家的规定而言过于简略,但我国动产浮动制度的法律框架已然成型。浮动抵押制度的引入目的虽然是作为抵押制度的补充,但因为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不具备完善的配套制度从而不适应我国的本土状况,使其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水土不服”问题,这也是必然的,因为任何的法律移植都要有一个过渡的过程。如何适当的调整制度的应用,让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掌握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核心,更好的使用该制度为我国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是主要的问题。本文分为五章,前两章从理论出发,总结归纳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背景、内涵以及特征,对动产浮动抵制度的理论基础做了充分的阐述。从理论出发是为了更好的进行实证研究,论文第三章笔者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我国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进行研究和分析,总结归纳2014-2016年度法院相关判决,得到相关的数据并对数据来源等进行了分析和说明,分为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角度分析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特征以及实践中的状态。论文第四章是从整理的数据中归纳出制度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并结合两个经典案例,针对案例中的焦点问题以及法院的相关判决进行了深入分析。具体存在的问题包括:部分法院扩大相关法条适用范围;抵押权人结晶时固定抵押财产困难;抵押权人限制抵押人的自由处分权;动产浮动抵押权与相关权利的顺位规范不明确以及登记混乱。论文第五章针对这些问题,展开分析,笔者提出具有相关可行性的建议,包括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法条内涵进行明确;赋予抵押权人监控权和介入权;明确动产浮动抵押相关的顺位规则;完善登记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