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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通过对美国的违宪审查模式的原因的分析,指出他们所采用的模式,总的来说是他们自己国家国情的需要,是资产阶级统制的需要。我国不能够照抄美国的司法机关审查的模式,但是我国要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重点对我国违宪审查模式的优缺点进行了分析。指出,我国现在所采用的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进行违宪审查的模式,再总体上来讲,是我国特殊国的需要,也是比较适合的。但是,存在很大的不足,公民的权利时常受到了侵犯,制度不健全,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文章分三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了违宪审查的概念及相关的一些基本概念和理论。指出违宪审查的特点是保护人权,防止权力腐败。同时,还就违宪审查的模式、原则和效力进行了分析。第二章,主要分析美国所采用的违宪审查模式的资产阶级理论和原因。指出美国资产阶级的自然法思想,人权观念,以及人性恶的观念,是资产阶级进行违宪审查的资产阶级理论。而政党政治斗争,则是美国资产阶级,由司法机关作为违宪审查的机关的实践原因。第三章,主要论述了我国现有的违宪审查机制,指出我国现有制度的缺点,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负责违宪审查的机关,但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不是专任违宪审查的专门机关;不能对法律进行有效的违宪审查;有关违宪审查制度的规定散乱;司法机关不能够跟据宪法来裁判。通过经典案例,呼唤我国违立一个由司法机关和宪法监督委员会共同审查的违宪审查制度。同时,本章还论述了,我国学者对建立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设想,有提出由单纯的司法机关,和宪法法院及权力机关进行违宪审查,笔者提出了这些理论上的不足。在本章笔者另寻思路,认为在中国,违宪审查,既要有司法机关,又不能单纯依靠,应和专门机关相结合,才适合我国的国情。在构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时,笔者主张应该应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是为了人民的权利。笔者提出由司法机关适用宪法,进行案件审理,专门机关宪法监督委员进行法律,法规的抽象审查,在本章笔者论述了宪法监督委员会的组成和性质。全国宪法监督委员会的地位与全国人大并列,并高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省级宪法监督委员会地位与省人大并列,并高于省人大常委会。全国宪法监督委员会监督地方宪法委员会,但不得干涉。结来语部分,笔者总结了前文,希望我国在宪法主义的道路上,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