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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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6条赋予了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该条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但随之而来的是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纠纷不断增多,且由于其规定的过于原则化,在司法实践中对其理解不一,导致裁判结果也不统一。例如,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性质是什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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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6条赋予了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该条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但随之而来的是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纠纷不断增多,且由于其规定的过于原则化,在司法实践中对其理解不一,导致裁判结果也不统一。例如,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性质是什么?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工程款请求权是否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能否依据此款规定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应以何为结算依据?实际施工人可向发包人主张的工程款范围包括哪些?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工程款请求权的实现。本文以《解释》及相关规定为基础,并结合实务中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审理实践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除引言和结语,论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之实证分析。通过对实务中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裁判案例进行梳理,归纳出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工程款纠纷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工程款请求权性质、实际施工人工程款请求权的主体范围、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工程款请求权行使以及实际施工人可主张的工程款计算标准四个方面。权利性质的争议主要体现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说、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说、代位权说和农民工权益保护说等不同学说的主张;权利主体的争议主要表现为实际施工人的判断标准和范围以及多次违法转包分包后发包人的含义;权利行使条件的争议主要包括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限制条件、证明责任分配及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是否受仲裁条款的约束;工程价款计算的争议主要围绕在工程款的结算参考依据以及实际施工人可主张的工程款具体范围。第二部分,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工程款请求权性质之辨析。首先,梳理目前实务界和学术界关于该权利性质的主要观点,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说、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说、代位权说、农民工权益保护说、过错责任说和合同相对性弱化说等。同时对以上六种学术主张进行逐一评析。其次,将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规定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进行对比分析,表明二者之间存在逻辑上的一致性,因此得出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性质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第三部分,实际施工人工程款请求权主体的界定。首先,通过分析理论界对于实际施工人这一概念的不同观点,实际施工人应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实际参与工程建设,履行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其次,在总结实际施工人的判断标准的基础上着重探讨了其典型的表现形式,包括非法转包合同的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以及借用资质的承包人。此外,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几种特殊主体进行了判断,将不属于实际施工人范畴的主体予以排除,比如农民工和企业内部承包组织。最后,在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下,总承包人不属于发包人范围,实际施工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其主张权利。第四部分,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工程款请求权之行使。在实际施工人的权利行使方面,主要存在以下争议:包括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需要满足何种条件、证明责任如何分配以及实际施工人行使该项权利是否受仲裁条款约束。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应在实际施工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后,出现不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其权利就难以实现的情形时才能行使对发包人的工程款请求权;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首先应初步举证证明发包人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主张权利不受仲裁条款的约束。第五部分,工程款计算标准之确定。其中包括工程款的结算依据以及实际施工人能主张的工程款范围。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首先应参考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工程款结算,只有在合同没有约定且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才可以采用其他结算依据。而实际施工人可主张的工程款范围包括工程款利息和利润;工程质量保修金是否计入可主张的工程款范围应当视工程质量保修期而定;管理费不应包含在实际施工人主张的工程款范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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