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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2005年10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修订,于2006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其在第148条明确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也称注意义务),但无论是对注意义务的行为标准,还是对违反该义务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以及免责事由均未做出细致规定,这使得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仅具有宣示性意义。可以预见,该规定的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必将出台。对我国来说,注意义务,甚至是公司制度都是舶来品;而美国作为世界上市场经济最为发达的国家,其公司法对注意义务做出了较为完善和成熟的规定;也由于我国以往立法中对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的相关法律制度的借鉴,可以预想的是,将来我国公司法中的注意义务制度仍将不可避免地受到美国法的影响。本文将主要以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对美国公司法中注意义务的产生背景、制度理由、制约因素、现行规定(包括案例法以及制定法)给予简单的介绍。基于对美国公司法中注意义务的理解,作者将在本文中对未来中国公司法中注意义务的规定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约3万9千余字,分为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以及结论。第一章按照经济学的研究方法简要探悉企业的本质、两权分离、代理问题、代理成本(agency cost)以及简单的介绍美国抑制代理成本的各种方法。第二章介绍美国公司法上信托义务(fiduciary duty)、受托人(fiduciaries)、受益人(beneficiaries)、注意义务(duty of care)、忠实义务(duty of loyalty)以及结合美国具有影响的典型案例、美国律师协会(ABA)的《示范公司法》(MBCA)和美国法律研究院(ALI)的《公司治理项目》对受托人注意义务的行为标准、归责要件以及经营判断规则的意义、构成要件以及例外规定做出阐释。第三章将按照法经济学的观点,对美国的各种代理成本控制机制做出比较。得出在注意义务领域,市场是控制代理成本的最优机制,责任手段只是对董事极端不法行为引发的道德风险的控制手段的结论。第四章将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分析讨论作为与注意义务一同控制代理成本的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控制权市场以及产品竞争市场等各因素的具体情况,并对中美两国的上述各种因素做出比较。结论:我国公司法在注意义务领域不宜采用重大过失标准,而应对公司管理层严加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