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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主义法律论证理论是法律论证以及法律逻辑学中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后果主义法律论证理论用一种向前看的眼光,根据判决的可能后果,深入理解一个案件涉及的诸多具体利益,并要求法官在可能导致的多个竞争利益中进行选择,根据不同选择带来的不同后果进行价值评价,最终作出一个合乎情理的决定。目的在于帮助法官面对疑难案件时,应该立足社会现实的需要,通过考虑作出某一选择所导致的各种可能后果,来考量选择是否具有正当性,从而实现司法为民这一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理念。实质上后果主义法律论证理论从判决可能导致的各种后果出发,为法官提供了一种实用裁判方法,从一个全新的角度,探寻更加合理,更具实践意义的理论进路,以期满足法官在现实审判中的需求。第一部分从哲学、法律、逻辑及社会背景等四个方面探讨法律论证理论兴起的渊源。首先,实践哲学的兴起促使哲学家们更加关注人类行为正当性的思考,在这种背景下,法律的道德性重新引起人们的思考,实践理性也进入法学研究的视野;其次,概念法学的日渐式微,法官获得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样法官就必须论证判决理由的正当性与可接受性;再次非形式逻辑的兴起为法律论证理论提供了理论支撑;最后,随着社会公众权利意识日益加强,对司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判决能够被双方乃至社会公众所接受,就必须进行充分的论证。第二部分通过考察不同学者的后果法律论证理论的总结,界定了后果主义法律论证的涵义。卡多佐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强调以价值判断衡量不同利益可能导致的裁判后果为指导来裁决案件。波斯纳认为法官应该立足于社会的需要,对案件背后隐藏的各种具体利益进行认真分析、调查和评估,并最终做出选择。麦考密克认为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尤其对于疑难案件的裁决,判决理由的形成,一般取决于所应该适用的法律规则、原则对社会可能导致的各种后果所进行的选择。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或不同的法官眼中,同一案件事实,其判决理由也可能不尽相同,有时甚至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决定。本文通过对比各种不同后果主义法律论证理论,进而阐述了后果主义法律论证就是在法律秩序范围内,法官判决案件应该考虑适用某一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对各种相关社会利益可能产生的潜在影响,以及可能引起的各种可能后果,并在对立的后果中进行考量,以为依据推出正当理由的论证理论。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后果的预测和分类进行分析和归纳,认为后果主义论证所趋向的后果,并非是司法裁决的任何后果,而是法律语境和法律职业思维下的后果,即要依据法律目的来预测可能产生的后果,而不能任意选择。而且可欲后果可以分为法律后果与社会后果、长期后果与短期后果、政治后果与法律后果等。最后,本文认为可欲后果的多样性,必然要求一定的标准对预测后果进行评价,也就是在各种利益(如公民自由与国家安全,个人隐私与知情权)之间达成一种平衡。法律原则、利益衡量、情理都可以作为对后果进行评价的标准,尤其是情理之于国人,更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第三部分,对后果主义法律论证理论进行了反思和批判。如果没有其它相关制度的约束,后果主义法律论证必然会导致司法部门屈服于行政机关的影响和压力,导致司法判决行政化倾向。后果主义论证理论在现实司法实践也缺乏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有效约束,很可能最终走向法律虚无主义的深渊。鉴此,本文的结论是后果主义论证理论还应该遵循正当法律程序以及说明理由制度的约束。法官对不同后果的取舍要说明理由,要实现阳光下判决,杜绝暗箱操作,让当事人输的明白,赢的清楚。后果主义法律论证理论只有得到正当法律程序和说明理由制度的补充,才能真正做出社会满意的判决,实现司法维护社会正义和司法为民的目的。本文选题的实践意义在于:(1)满足法官裁决案件的实际需求,即在疑难案件裁决中,借助后果主义论证法官可以尽快确立案件适用的法律规范,并以此为支点形成正当判决理由;(2)为判决理由公开制度作出有益的探索,以真正实现阳光下的司法正义。本文的研究重点在于后果主义法律论证理论的构建,并结合案例分析方法,论证了该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可行性与有益性。其创新点在于,通过对后果主义法律论证理论的界定,并且对后果主义法律论证理论进行了批判和反思,提出只有与正当程序和说明理由制度相结合的后果主义论证理论,才是适合我国司法实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