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中的定量因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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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定量因素概念作为刑法上的一个理论概念被提炼出来后,曾受到诸多的非议。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实践的积累以及研究的不断深入,令学界越发肯定的是,定量因素作为一种调节性法律装置在整个刑法系统中是不可或缺的。随后,学界的研究视野开始朝向一个全新的方向,研究的重点落在了定量因素作为一种调节性法律装置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否相宜的问题上。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对定量因素概念进行合理的体系地位归属,因为在不同的体系归属下,定量因素概念在功能上会有不同的取舍变化,而奠基于不同的原理和逻辑起点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为定量因素的这种体系性归属所容留出的理论空间也有所差别,这一切都使得要将定量因素概念实质的纳入犯罪构成体系进行考虑的问题趋向了复杂化。因而定量因素概念的存在实际上已经影响到了各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内在构造,也成为了反思各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妥善性以及与我国刑法相适性的一个重要契机。立足于此,本文的基本认识是,从一个更具深层意义的法律决定生成过程的功能分化观点出发,定量因素概念在司法决定中的不明确性压力不太可能企图通过“定量因素概念的明确化范式”转移到立法层面的途径进行解决,并且定量因素概念在立法层面上的构造仍将进一步的走向抽象性和不确定性,而由此产生的进行实质决定的权限就将完全的向司法层面转移。有鉴于此,定量因素概念若想发挥应有的功能效用就需要指涉到一个基础的制度系统层面,通过一种内在的视角建构自身并进行关联性和统一性的思考,因而对于定量因素概念之下的一个底层的基本操作系统的建设就不可轻易忽略,而如何建立起定量因素概念与犯罪构成体系之间逻辑一致的有效沟通就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从犯罪构成体系的自律闭合结构出发,通过体系的内在一致性以及兼容性要求约束定量因素在可变性上的选择视域,并且通过这种自律闭合的整体关联性,建构定量因素概念在具体适用时的“规范性”与“认知性”的统一是解决此问题的理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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