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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络技术发展迅猛,网络行业中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案件也日渐增多。有市场经济“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在网络行业适用问题逐渐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比较广泛的关注。网络行业与传统行业相比较具有很多新特征:网络效应、锁定效应、信息化以及超越时间和地域限制。这些特殊性使得网络行业中相关界定标准区别于传统产业,比如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和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认定标准。通过探讨这一特殊性,解决我国反垄断法在网络行业中的适用问题,提高反垄断法的威慑力,有效规制网络行业具有垄断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垄断力量的违法行为,维护网络行业的交易公平和市场正义。另外,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网络行业出现的相关案例,对我国网络行业经营者滥用垄断力量行为进行规制时的法律规制原则进行探讨,以求对我国相关司法实践提供参考,并对我国反垄断法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全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对网络行业市场支配地位相关概念进行比较全面的介绍。在分析网络行业特殊性的基础上,阐述网络行业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的特殊要求,并由此引出认定网络行业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标准所面临的挑战和困境,创新性的提出新的认定标准。在第二部分中,首先通过必要分析,凸显出规制网络行业经营者“滥用”行为的紧迫性,然后较全面的罗列出网络行业中的滥用行为主要表现形式。第三部分首先分析主要国家关于网络行业的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定以及关于其“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定,其次通过阐述两对规制原则: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模式,效率原则和本身违法原则,得出在规制网络行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适用行为主义原则和本身违法原则的结论。第四部分从立法角度、创新相关责任制度和畅通行政规制途径方面对网络行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法律规制途径提出一些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