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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传销活动的日益频繁,传销的组织规模和涉案金额都不断扩大,其社会危害越来越大。于是,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明确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纪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其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一种涉及多人的犯罪,其实质是一种金字塔式的经济诈骗,并不能给社会带来财富的积累,此种犯罪不仅会侵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还会对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鉴于我国对传销活动的立法刚刚起步以及传销活动在我国愈演愈烈的事实,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传销活动进行进一步的关注和研究。本文结合案例,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法进行解读,分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存在的主体问题,传销的产品属性问题,传销发展对象问题等,并对该罪的立法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能完善我国的刑事立法。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主体内容分为五个部分:一、案例及问题的提出。本部分简要简要分析了“世界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施永兵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的案情和本案的争论的检点,并提出相关方面的问题。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法缘由。本部分对本罪的立法缘由进行了简单的分析,说明《刑法修正案(七)》出台的必要性。三.本罪争论的问题及其他相关问题的分析。本部分结合刑法学相关理论对前面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并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四、本罪在法律适用中的缺陷立法建议。本部分通过对上述争议焦点的分析论述,提出自己的观点,并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法完善提出建议。五、遏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对策。本部分从社会角度分析传销犯罪的根源,提出遏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对策,以期能为更好地打击传销犯罪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