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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发展起来的电子商务极大地加快了信息传输和资金周转速度,简化了国际贸易的手续和过程,降低了国际贸易成本,扩大了世界市场的内涵和外延,并大大增加了国际贸易的机会。作为当今规范国际经济贸易活动最重要的多边经济组织——世界贸易组织(WTO),无疑要承担起为电子商务这种新颖的国际商业运作模式制定“游戏规则”的重任。然而现有WTO规则对电子商务并无特殊考虑,由此便引发了WTO规则如何适用于电子商务的问题。事实上,早在1996年新加坡召开的WTO第一次部长级会议上,电子商务就被正式提及;1998年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二次部长级会议上,各成员贸易部长们通过了《全球电子商务宣言》(Declaration on 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敦促总理事会制定一个工作计划以考察所有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贸易问题。2002年12月在多哈召开的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上,WTO各成员决定发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电子商务是其中议题之一;在2003年9月的坎昆会议部长文案草案中,电子商务仍有一席之地。从历次关于电子商务议题的谈判中可以看出,目前WTO体制下关于电子商务议题的谈判遭遇了一个不可避免的瓶颈——电子商务的归类问题。本文正是由此出发,试图从电子商务交易形式的分类入手,通过深入分析WTO现有协议,尤其是《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货物贸易总协定》(GATT)和《基础电信协议》(ITA)与电子商务的关系,来探求电子商务归类问题的解决办法,并对我国相应的政策和立法模式提出若干建议。本文第一章将在回顾电子商务议题在WTO中的缘起与进展的基础上,通过对历次谈判的分析引出WTO体制下电子商务议题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归类问题的两个焦点问题,即:1、适用GATT还是GATS?即通过互联网实际交付的数字化产品的归类。2、适用GATS下的模式1还是模式2?该问题下又包括两个方面:(1)如果将通过互联网实际交付的数字化产品归属为GATS,那么其适用GATS下的模式1还是模式2?(2)通过电子交易的服务的归类:适用GATS下的模式1还是模式2?第二章将着重介绍第一个焦点问题,通过对四种规则适用方案的分析得出结论:将数字化产品归为GATS不仅符合理论要求,而且还能平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美国与欧盟的利益之争。第三章将着重介绍第二个焦点问题,通过对四种模式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的分析得出结论:准确区分模式1和模式2似乎是减少各国之间争议的最有效办法。第四章将对我国在电子商务议题谈判中的基本方略及在基本方略指导下的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模式提出些许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