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追索权保理中保理人的权利行使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ike_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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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的迅速发展也带来了司法实践中相关诉争的激增。立法粗简、裁判观点不一等问题给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发展和审判实践造成了阻碍,尤其对处于保理关系核心地位的保理人而言,其权利行使的方式与规则不清、受偿范围及对其承担责任的方式不明,使保理人难以救济自己的权益。本文在厘清保理人追索权和应收账款债权关系的基础上,明晰保理人权利行使的方式,结合案例对保理人追索权和应收账款债权的行权规则以及法律效果进行研究,为审判实践提供符合法律规范和商业逻辑的思路,增强裁判规则的一致性。正文首先对保理人权利行使的司法困境及成因进行分析。实务中对保理人行使该两项权利的裁判观点各异、保理人的权利主张路径混乱,其原因在于法律规则不完善、审判实践对意思自治的忽视以及对有追索权保理合同性质认定的分歧。这其中的关键在于以单一学说对整个有追索权保理交易结构进行定性,没有在认识其权利义务复合性的基础上厘清追索权与应收账款债权之间的关系。在对保理人追索权与应收账款债权关系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正文第二部分得出保理人的行权方式,并对各路径下的具体行权规则结合司法实践深入讨论。保理人在届期未获清偿时,可通过三种方式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一,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进行追索,追索权包括融资款返还请求权和应收账款回购请求权,此两种请求权择一行使。二,保理人可向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这里涉及两个问题:其一是几类常见的债务人抗辩是否影响保理人向其求偿;其二是保理人另诉债权人是否构成反转让从而丧失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债权。基于有追索权保理合同的担保功能,前述两种权利的行使无顺位之分。三,保理人还可以同时主张追索权和应收账款债权。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得出对保理人一并主张两项请求权进行司法裁判的合理思路和诉讼程序保障建议。保理人权利的行使必然产生相应法律效果,即保理人受偿和义务人承担责任。首先,保理人的全部受偿范围及于融资款本息与相关费用之和。关于应收账款债务人与债权人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清偿顺位,关键在于区分保理合同中有无约定。对无明确约定的情形,本文从清偿顺序和责任形态两方面进行讨论。当事人可以约定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连带清偿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与债权人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清偿顺位以约定优先。保理人可以一并主张但不能同时就追索权和应收账款债权取得实现,因此还需进行相关处理以避免重复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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