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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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近些年由国外流至国内,掀起知识经济的浪潮。中科院现代化报告中显示我国北上广等部分城市已经开启第二次现代化,从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的转变历程。知识产权是传统各生产要素组合的结晶,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欢乐谷主题公园凭证专项计划”到“第一创业-文科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证券化实践,作为企业发展中最重要的资源的知识产权,其价值实现又多了资产证券化这条途径。这种新的融资方式不仅可以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还具有低成本融资的优势。然而,由于我国当前“分业监管”的现状,导致不同资产证券化适用法律规则存在差异。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适用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规定,但后者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备,甚至存在很多缺陷,与上位法有所冲突。而且知识产权与通常的证券化资产最大的不同在于它的无形性、价值的不可估量,而相应的其本身具有流动性较差、难以商业化等缺点,在兴起的资产证券化浪潮中还需要我们进行更多的探索。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涉及会计、金融及法律多重领域,是一项复杂的金融工程。基础资产转让环节是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的核心步骤,也是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困境所在,但目前国内法学理论界对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尚缺乏系统且深入的研究。资产证券化因其基础资产的不同,关键环节适用的法律架构有所差异。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本文选取知识产权资产来分析其在拟证券的资产转让交易环节遇到的法律问题,并通过国内外案例的对比,对我国有关制度缺陷给以完善的建议。故本文是在讨论企业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问题下,进而对于知识产权资产的独特性适用方面进行分析。知识产权基础资产转让过程可以看作一个简单的资产转让民事法律行为。此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是交易主体和交易的标的物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交易的意思的真实性会影响资产转让行为的最终效果。上述三个要件是知识产权基础资产转让最底层的法律逻辑。交易标的合法性问题,具体表现为知识产权资产能否作为基础资产进行交易的问题。据证券行业有关规定,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需具备可预测的稳定现金流。而企业资产证券化中的基础资产范围很广,包括知识产权收益权及其债权,因收益权并不是法定的物权种类,且学者多认为收益权最终体现为将来债权,故本文认为可证券化的知识产权资产其首先应当限定为衍生债权。这就需要讨论知识产权将来债权是否具有可转让性的问题,即以知识产权将来债权这种极具不稳定现金流的资产作为基础资产转让是否被法律认可。交易双方的法律主体有效性问题,具体表现为基础资产受让主体的SPC是否为法律承认的交易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企业资产证券化以“专项计划”作为基础资产的受让主体,但目前部门规章并未明确专项计划的法律性质,这对于基础资产转让的法律效果产生了很大的风险。交易的意思表示真实性,在资产证券化方面体现为,基础资产转让是否符合“真实出售”的认定标准,若不符合,则该转让资产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融资担保”,无法实现设计基础资产转让环节所达到的破产隔离作用。本文就上述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最后对我国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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