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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收益的归属,是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现行婚姻法律规范的相关法条中,孳息、增值、投资性收益的外延交叉重叠或界限模糊,缺乏基础概念的详细界定,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不断。如果不能消除分歧,不仅会影响家庭的和谐稳定,更会对社会价值取向产生错误的引导。建立在夫妻异体主义和私法自治理念之上的现代夫妻财产制度,倡导夫妻关系平等、自由、公平,充分考虑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和反映夫妻共同生活本质的要求,以是否存在夫妻约定和是否“夫妻协力”作为判断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收益的归属的标准,是司法实践的需要和当代夫妻财产立法的发展趋势。在婚姻法的法律规范中增加关于收益的内涵、外延的规定,修正、完善现行婚姻法律规范中对收益归属“一刀切”的相关法条,以“夫妻协力”作为认定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收益之归属的判断标准,才能平衡好婚姻共同体的维护和个人财产权利的保障之间的关系,兼顾二者的利益,尊重夫妻的独立经济地位,维护婚姻家庭生活的稳定。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收益概述。本部分介绍了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收益的类型,我国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归属的法律规定,并对外国有关夫妻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归属的立法例进行分析。第二部分是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收益归属的理论基础。本部分论述了现代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理念,及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第三部分是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收益归属的判断标准。在本部分中,笔者提出了以是否存在夫妻约定和是否体现夫妻协力为标准,以判断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收益归属,并分别进行论述。第四部分是对我国相关立法的评价及完善建议。本部分先是评析了我国现行相关法律的不足,然后对照提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