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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最早发源于德国,目前是许多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税法的基本原则。我国作为一个税收国家,纳税人出于对目前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的信赖或者目前法律法规的信赖制定经营计划并付诸于行动,那么一旦政策法规变动或是落实不到位很难不影响到经营者的预期利益,从而对他们的信赖利益造成损害。现有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往往简单的采取撤消行政行为、返还原状、消除影响和处理责任人员的单方做法,不能充分的保护纳税人的信赖利益。因此对纳税人的信赖利益进行保护已经成为当前税法理论和实务中的热点问题,我国的税法学理论界对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理论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系统性的研究十分欠缺,本文试图将纳税人信赖利益法律保护的相关理论体系化的呈现出来,为和谐税收的发展尽绵薄之力。
本文通过对纳税人信赖利益法律保护理论基础进行详细论述得出了融合宪政原理的法治国家说是纳税人信赖利益法律保护理论基础的结论。指出我国目前在立法上级次较低且缺乏细则、司法上对程序重视程度不够、执法上缺乏对应机制,均存在对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力度过小,急需改进的重大问题。同时提出纳税人信赖利益的法律保护对提高公民依法纳税意识、提高政府权威性和公信力、提高税收效率,降低税收成本、促进和谐税收关系的构建有着重大的意义。提出我国立法上应提高立法等级,规范立法内容;司法上应完善听证制度,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执法上重点论述了撤销、废止、变更行政行为的纳税人信赖利益法律保护的完善机制。总之,本文以纳税人信赖利益法律保护为主线,以规范研究方法为主从纳税人信赖利益法律保护基本理论、纳税人信赖利益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和重要意义、纳税人信赖利益在现行法律体系下的制度构想三个方面层层递进的论述了纳税人的信赖利益法律保护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创新,提出了完善纳税人信赖利益法律保护的相关措施,希望能够有助于纳税人信赖利益法律保护的发展,促进和谐税收关系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