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窃型盗窃罪的司法应用问题探析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angfang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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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扒窃作为盗窃罪的法定罪状之一入刑已经四年了,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具体的配套规定,作为发案率极高、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一类犯罪,扒窃型盗窃罪在司法应用中存在不少困惑与难题。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约1.5万字。论文第一部分“概述”从扒窃行为的入刑沿革、入刑的必要性分析以及扒窃型盗窃罪的的基本概念辨析入手,阐述有关扒窃的基本问题,作为后文探讨司法认定问题的基础。我国法律早期对扒窃的规定散见于各种司法解释中,并且主要予以行政处罚、劳动教养,只有情节恶劣的才予以刑事处罚。《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行为直接入刑,是因为其具有严重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等。但由于扒窃属于刑法中的空白罪状,扒窃入刑后,如何准确理解和认定扒窃型盗窃罪,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2013年“两高”出台《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2013年“两高”的司法解释仅仅明确了扒窃的概念与特征,在司法实务中仍存在诸多问题。论文第二部分选取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的部分真实案例,以案例分析为基础,着重讨论司法实践中有关扒窃行为的四个司法认定问题,即:扒窃行为是否一律入刑,扒窃是否存在未遂形态,扒窃与携带凶器的关系以及扒窃与盗窃罪其他形式的竞合等,通过分析案例,阐述各种不同观点,提出笔者的意见。笔者认为,扒窃行为不应一律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是否定罪处罚不仅要考虑扒窃的数额,还要综合考虑其它情节因素;扒窃存在未遂形态,对情节严重的扒窃未遂才应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条文中“携带凶器”一词并不限定扒窃,扒窃入刑无需携带凶器;扒窃与盗窃罪其他形式的竞合问题,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形具体分析,等等。论文第三部分建立在前述对扒窃司法认定问题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扒窃入刑的意见建议,旨在明确扒窃型盗窃罪相关司法应用问题,以统一执法尺度,化解实践中的种种争议,使得立法者关于扒窃入刑的初衷得以切实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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