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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时起,即逐渐与时代脱节”,萨维尼的这句名言至今仍响彻在法学的天空中。人类从自由经济时期步入垄断经济时期,反映时代印记的合同法也随之变化。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合同自由原则高高飘扬,主体的平等和交换的平等成为了近代民法的基本判断。而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严格的合同自由已无法恪守,从而出现了诚信原则和合同自由并驾于合同法领域的现象,合同附随义务也应运而生。合同义务的扩张对义务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合同的履行利益和当事人固有利益的保护颇为重要。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问题。合同附随义务虽经历百余年之发展,也影响了许多国家和地区,但是义务体系尚未形成,附随义务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仍不清晰,在附随义务的认定和法律适用上仍面存在不少问题。同时,合同附随义务的出现扩张了合同法的领域,保护的范围扩展到当事人的固有利益上,侵犯了侵权法的固有领域,突破了合同法和侵权法严格的二元界限。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同,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上难免会出现交叉和重叠的现象。附随义务在合同法中的地位不言而喻。然而,在理论和实践中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价值功能也难以发挥。鉴于附随义务面临的问题,文章从理论现状、立法规定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情况三个角度分析了附随义务分别存在的问题,概括出本文的研究内容:附随义务的本体、附随义务的认定以及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从附随义务的特征出发,对附随义务的内容进行界定,在与相关概念的比较中对内涵予以明确,而后介绍了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功能。在此基础上,通过结合相关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案例,提出了具体认定附随义务时应该把握四个原则,并归纳了司法实践中表现较为成熟的类型。最后一部分分析了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而这也是司法中较为欠缺的部分。具体内容涉及了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性质、诉请履行问题、归责原则、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以及违反附随义务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竞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