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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禁毒法》以及国务院所出台的《戒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公安机关享有对吸毒成瘾的人员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权力,同时还享有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权力。从权力的性质上而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权是一种行政强制权,因此强制隔离戒毒乃是一种与之相匹配的行政强制措施。 在实践中,基于行政法治原则的考虑,法律、法规将实际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权力主要赋予了司法行政机关,使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权与执行权相互分离。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戒毒者,公安机关最多仅能执行六个月强制隔离戒毒;对于剩余的一年零六个月执行期限,则必须转由司法行政机关继续执行。按照司法部《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之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仅要对戒毒者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还要对其是否达到提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标准进行判断。当戒毒者满足一定的标准时,即可以申请由司法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之意见。 但是,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运行过程出现了许多瑕疵和问题。结合实际工作,笔者提炼出八个方面的问题:公安机关不予批准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时不给出法律依据,或者所给出的法律依据模糊不清,或者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错误,或者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说明事实理由,或者在履行权力过程中程序违法,而且从法律规定本身来看,缺乏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等。这些问题的发生,一方面是因为目前法律、法规本身仍有矛盾、漏洞与模糊之处,另一方面也与行政机关限于自身的实际能力而无法严格履行法律规定有关,更深层次上还与行政机关未完全养成法治化思维有关。对此,笔者以权利保障为核心,从转变工作方式与程序、完善立法、严格执法与加强社会参与等四个方面提出了一些改革建议,为完善我国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制度提出有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