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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著名法学家布兰蒂斯和沃伦于1890年发表的《论隐私权》一文,在历史上是第一次将隐私权引入法学领域。作为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隐私权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但在我国,仅在民事立法上刚刚将隐私权确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中并没有确立其独立地位,更没有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相关规定。现实生活中,公众人物有时无视舆论监督权和公众知情权,动辄就以隐私受到侵犯为由恶意提起诉讼,而相关的立法规定的缺失,又造成在司法实践中仅靠法官来自由裁量的混乱局面,所以研究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限制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以下是本文的基本框架结构: 第一部分是隐私权及公众人物隐私权。先是由国外隐私权概念的提出及我国学者对隐私权的不同观点,引出隐私权的基本特征。然后通过对公众人物的概念及分类的讨论,阐述了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征,即主体特殊性、与公共利益相关性、公众兴趣性、与公众知情权冲突性、可放弃性。 第二部分是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限制的法理基础。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经常与媒体舆论监督权、公众知情权存在冲突。在此情形下,一般会优先保护公众利益,限制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然后重点阐述了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一般法理,即基于以下四个原则:公共利益至上原则、公众知情权保护原则、舆论监督权实现原则、利益衡量原则。 第三部分是国外对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限制的立法现状及其借鉴意义。分别阐述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隐私权及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限制方面的立法与实践经验,然后根据我国在这方面的现状提出了若干借鉴的意义。 第四部分是构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限制制度的设想。首先介绍了对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限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即私生活领域不受过度干扰原则、维护公众人物人格尊严与满足公众正当兴趣相协调原则、实质恶意原则。然后就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限制制度的构建提出了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