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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黄金时期,各类经济组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同生共长、竞相发展,特别是,我国劳动人口规模和流动性在全球绝无仅有。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否和谐,不仅仅关系着企业生产经营,更关系着社会的稳定。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实施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在立法理念上,我国过于强调书面劳动合同的作用,对事实劳动关系抱着含糊不定的态度。现实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因种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形成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实际给付了有偿劳动服务,而引发事实劳动纠纷。同时,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活跃期,事实劳动关系还将长期大量存在。我国劳动法律学者在对待事实劳动关系问题上观点不一。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很有必要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借鉴境外立法经验,对事实劳动关系进行更加深入细致的研究,为有效解决事实劳动关系难点问题提供思路。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具有客观必然性,是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者和用工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劳动法律体系自身缺陷等多方面因素共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具有表现形式不定、权利义务不清、形式要件不全、辨识程度不高等基本特征,其主要类型有四种:未订立有效书面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未及时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因双重劳动事实行为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我国事实劳动法律制度很不健全,事实劳动关系处理模式的法律设计逻辑性不强,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的单方义务造成了理论上的困难,过分强调劳动合同要式性带来很多不便。对此,我国学界对事实劳动提出了“无效论”、“转化论”、“保护论”三种解决路径。比较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及我国台湾地区事实劳动关系立法,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在尽力淡化劳动合同形式要件,承认各种劳动合同形式的合法性、合理性。因此,完善我国事实劳动法律制度,必须放宽对劳动合同形式的限制,促进劳动合同形式多样化、确立事实劳动关系的履行规则、完善劳动合同无效时的处理制度、规范兼职等双重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