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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领域是国内行政实务界出现最早、运用最多行政指导的领域之一。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柔和、灵活和有效的行政活动方式被政府运用于高等教育领域,既可用于授益性事项,也可用于损益性事项;它具有补充和替代、辅导和促进、协调和疏通、预防和抑制等作用,大大降低了手段成本、社会成本,有利于实现高等教育行政目标。 在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中,行政指导成为政府干预和高校自主办学的平衡器,是对政府、社会、学校各自角色的重新定位及其运行规则的重新设定的一种有效手段。在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中引入市场机制,法律赋予高校公法人地位,使学校成为遵循“市场原则+教育规律”依法自主办学的主体。高等教育一些领域,仍然要采用命令——服从,管理——被管理的强制性行政行为模式;而在另外一些领域,则应鼓励教育行政机关采用柔性的行政行为——行政指导来平衡政府与高校关系。行政指导在高等教育领域生动活泼地实践,也存在不可避免的缺陷。高等教育逐步成为行政法学界关注的热点,本文从行政法学的角度来审视高等教育领域政府行政指导,梳理、归纳高等教育领域行政指导的类型,并期以对存在的突出的问题进行法律规制。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转变政府职能和行政模式要求、高校自主办学要求、社会文化和社会心理的要求来探讨高等教育领域政府行政指导行为存在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分析行政指导属性,以行政指导为非强制性行政行为为逻辑起点,扩展权力的内涵,非强制性的行政指导就理所当然的纳入了行政法理论研究视野。运用行政法学理论来探讨高等教育领域内政府行政指导的内涵、构成要件、分类,以期为对高教领域的政府行政指导行为进行分析提供理论铺垫。 第三部分,作为本文的主体部分。从实证的角度梳理高等教育领域的行政指导运行状况,展示教育行政部门在高等教育领域广泛采用行政指导,从而展现行政指导在高等教育领域特有的运作规律。在此基础上,归纳分析高等教育领域内政府行政指导存在的问题。 第四部分,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对高等教育领域内的行政指导进行法律规制,使行政指导走出法治空洞化的阴霾,与法治行政无缝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