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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世界已经进入信息时代。网络已经成为人们除电视,广播,报纸外的获取信息的第四大媒介。丰富的网络资源及迅速的传播方式给人们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为著作权人权益的保护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网络的匿名性特点导致追踪侵权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如同大海捞针,这时如何合理限定连接权利人和使用者的网络服务商(ISP)的著作权侵权责任成为了学界研究的焦点。而当前我国针对作为互联网发展的中坚力量的ISP的著作权侵权责任的立法还不够完善,造成了司法实践的困扰,ISP经常以网络服务本身的特点为由逃避侵权责任,使得网络维权困难重重。因此,在网络时代如何平衡各方利益,制定针对ISP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明确、合理且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成为了我国法律工作者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分三个部分对ISP著作权侵权责任问题加以论述。第一部分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分类归纳法,首先根据技术特点将ISP分为网络基础设施提供商、网络接入服务商(IAP)、网络内容服务商(ICP)、网络平台服务商(IPP)和信息搜索服务商。其次,分析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基本类型,重点分析常见的ISP类型及其侵权行为特点,总结出不同ISP在网络著作权侵权中的具体责任类型。最后,指出利益平衡理论是ISP法律责任限制的法理基础。第二部分包括第二、第三章,主要采用比较分析法及案例分析法,对我国及美国、欧盟、德国的ISP著作权侵权责任的立法现状加以比较分析。在第二章中首先罗列当前我国涉及ISP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司法解释,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然后结合典型判例,详细讨论IAP、ICP、IPP、超文本链接涉及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指出当前相关立法存在的缺陷。在第三章中结合判例依次对美国,德国,欧盟的ISP著作权侵权法案的特点和可以借鉴的部分加以分析,以此作为完善我国立法的参考。第三部分主要采用经验总结法和归纳综合法,为完善我国的ISP著作权侵权责任的立法提出建议。首先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呼吁我国制定一部层级较高的法律以规范ISP著作权侵权责任,提出该法应当明确界定ISP的含义、分类、法律地位,各类ISP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赔偿额度。其次提出吸取欧美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构建直接侵权,间接侵权责任认定制度。最后笔者针对不同ISP的侵权行为特征,提出对规范其合理注意义务及责任认定标准等一些具体问题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