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探析

来源 :华东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QQPIG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世界已经进入信息时代。网络已经成为人们除电视,广播,报纸外的获取信息的第四大媒介。丰富的网络资源及迅速的传播方式给人们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为著作权人权益的保护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网络的匿名性特点导致追踪侵权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如同大海捞针,这时如何合理限定连接权利人和使用者的网络服务商(ISP)的著作权侵权责任成为了学界研究的焦点。而当前我国针对作为互联网发展的中坚力量的ISP的著作权侵权责任的立法还不够完善,造成了司法实践的困扰,ISP经常以网络服务本身的特点为由逃避侵权责任,使得网络维权困难重重。因此,在网络时代如何平衡各方利益,制定针对ISP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明确、合理且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成为了我国法律工作者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分三个部分对ISP著作权侵权责任问题加以论述。第一部分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分类归纳法,首先根据技术特点将ISP分为网络基础设施提供商、网络接入服务商(IAP)、网络内容服务商(ICP)、网络平台服务商(IPP)和信息搜索服务商。其次,分析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基本类型,重点分析常见的ISP类型及其侵权行为特点,总结出不同ISP在网络著作权侵权中的具体责任类型。最后,指出利益平衡理论是ISP法律责任限制的法理基础。第二部分包括第二、第三章,主要采用比较分析法及案例分析法,对我国及美国、欧盟、德国的ISP著作权侵权责任的立法现状加以比较分析。在第二章中首先罗列当前我国涉及ISP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司法解释,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然后结合典型判例,详细讨论IAP、ICP、IPP、超文本链接涉及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指出当前相关立法存在的缺陷。在第三章中结合判例依次对美国,德国,欧盟的ISP著作权侵权法案的特点和可以借鉴的部分加以分析,以此作为完善我国立法的参考。第三部分主要采用经验总结法和归纳综合法,为完善我国的ISP著作权侵权责任的立法提出建议。首先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呼吁我国制定一部层级较高的法律以规范ISP著作权侵权责任,提出该法应当明确界定ISP的含义、分类、法律地位,各类ISP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赔偿额度。其次提出吸取欧美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构建直接侵权,间接侵权责任认定制度。最后笔者针对不同ISP的侵权行为特征,提出对规范其合理注意义务及责任认定标准等一些具体问题的思考。
其他文献
根据我国教育方针和高校体育工作的基本要求,体育教师是促进大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指导者。根据教学对象的实际,通过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体育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促进大
全球气候变化已经严重威胁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温室气体减排在世界范围内势在必行。相关资料显示,工业、交通和建筑领域是国家能源消耗的三大重点领域。目前,我国正处于城市
科技的发展促使更多的产业向ICT领域转型,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ICT领域标准的实施,在标准实施过程中,SEP专利权人与专利实施人就SEP许可谈判出现了诸多问题。日本《专利法》规
美国《化学文摘》(Chemical Abstracts,CA)是世界最大的化学文摘库,也是目前世界上应用最广泛,最为重要的化学、化工及相关学科的检索工具。《CA》创刊于1907年,由美国化学协
【摘 要】我国建筑企业的专利申请逐渐从数量规模向质量效益发展,专利价值得到全面提升。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应通过强化专利申请检索审核、优化专利技术结构和推动专利技术运用,培育适用于工程项目的高价值专利,增强企业核心技术实力,逐步实现知识产权技术成果转化,收获经济效益,扩大品牌影响力,开拓更广阔的市场。  【关键词】知识产权;管理;高价值专利;科技成果转化  0 引言   2019年,国家知識产
A柱作为汽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造型不仅对视野障碍角有重大影响,对汽车风噪性能也非常敏感。文章以某款SUV为例,应用Power Flow软件对A柱的造型特征进行风噪仿真计算,通过对A
药品广告是制药企业宣传产品、树立品牌、促进销售的重要渠道。正确的药品广告可以传递给消费者正确的药品信息,错误的药品的广告会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选择。由于处方药和非
法律基础课开展案例教学能够有效提高该课程的教学效果是普遍共识,而科学地安排案例教 学,案例的遴选可以说是重中之重,案例教学法的应用成败与所选用的案例关系密切。
苏垦农发在盐碱地上建成百万吨粮食基地,优质稻米进入全球供应链,拥有农机2万台、粮食生产机械化率达到98%,农产品生产全程可追溯。苏垦农发是江苏农垦集团控股子公司,是集优
在我国建筑施工市场,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实行强制招标投标的项目领域,“阴阳合同”现象广泛存在。它是合同双方博弈的结果,是规避法律和行政机关监管的行为。对于“阴阳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