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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反悔权”(又称“后悔权”)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型民事权利,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这项权利被很多学者认为是突破了传统民法中“有约必守原则”(pacta sunt servanda),所以无论是在欧盟消费者保护指令向内国法转化、德国“债法改革”中将其编入民法典,还是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首次修订中,都引起了广大的争鸣。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也规定有消费者反悔权,并在司法实践中暴露了一些问题,业已进入“立法院”的修改程序。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我国的消费者保护水平相较西方发达国家一直相差较远。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生效施行,使得从法律规定的文字本身,到随之而来的经营者修改服务条款现象,都为这项权利的研究提供了新的素材。本文将对这项权利的基本理论进行探讨,通过比较国内外这项制度的具体规定、国内外经营者的应对措施,进一步分析该权利的行使条件与发展方向,以及这项权利目前面临的问题,并在论述中穿插对我国《消保法》中相关条款的评议。文章的第一部分将对这项权利进行界定。由于学界针对这样一项“消费者退回购买商品,经营者返还其价金”的特殊权利,使用了不同的称呼,这便意味着在对这项权利的认识上存在不同。德国法学者认为该权利是撤回意思表示的权利,从其民法典的规定,使用了消费者“撤回权”这一概念。我国台湾地区立法者在其“消费者保护法”中将之描述为“解除契约”,认为是合同解除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使用的是“退货”二字,因此也有人认为是无因退货权。笔者赞同一些学者所使用的“反悔权”,因为前几种命名不符合我国《合同法》对撤回、撤销、解除的定义,而“无因退货权”又有缩小权利行使对象的嫌疑。此外,反悔权这一表述本身也有其独到的优点。随后文章将在第二部分分析这项权利的使用条件,包括该权利的适用范围与例外。此部分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根据交易方式,如经营者与消费者是借助了远程科技手段,还是面对面在何种场所订立合同,均会对这项权利的产生与行使产生不同影响;另一方面是根据商品类型的不同,比如承载了知识产权的实体商品、经互联网直接下载的虚拟商品等,探讨它们是否能够适用反悔权。第三部分即是现阶段我国规定的消费者反悔权所遇到的问题,主要有新《消保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下带来的代购与拍卖排除反悔权是否合理。盖网上代购作为一种新兴的购物形式,对于代购行为、代购物品的不同判定会让反悔权的行使发生变化。网上拍卖在中国也逐渐参与者众,多地法院甚至与“淘宝网”展开合作,进行网上司法拍卖,其中也会带来反悔权的适用问题。此部分还论及了退货欺诈及预防问题。因为不仅仅在中国,即使在公民素质较高、建有完备诚信体系的发达国家,也存在各种各样的退货欺诈。如何避免权利滥用也因此构成了反悔权中的重要议题。最后笔者提出了构建“网络经营者诚信信息系统”以改进消费者救济渠道的设想。文章最后一部分是本文的结论,对全文观点做出提炼,进行总括,得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