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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是一项重要的国际人权,英美法系国家普遍比较重视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但在我国,立法至今尚未将隐私权确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更没有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相关规定。现实生活中公众人物隐私权被侵犯的现象愈演愈烈,而由于相关法律规范的缺位,造成了司法实践中无章可循仅靠法官自由裁量的混乱局面,所以把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规范纳入法律轨道势在必行。本文以公众人物隐私权为研究对象,在考察西方国家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状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现状,提出了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限制性保护的若干原则。此外,为了对我国今后的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立法完善工作能有所裨益,根据自己的理解,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除引言和结语之外,论文共分五个部分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展开论述。第一部分公众人物隐私权释义。阐释了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相关理论问题,对公众人物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概念做了界定,并通过分析得出了公众人物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相关特征。公众人物隐私权除具有一般公民隐私权真实性、隐秘性的特点外,还具有其鲜明的特征,具体表现为公众兴趣性、与公共利益的相关性、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性、与公众人物自身利益的冲突性、法律保护范围的相对狭小性。第二部分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对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进行了深入的考察,以便对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工作提供参照和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各有特点,我们应当有选择地进行借鉴和吸收。第三部分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原则。在结合我国保护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若干原则。包括社会公共利益优位原则、尊重人格尊严原则、有限的公众合理兴趣原则、事前权利人同意免责原则、公众人物隐私权在公共场所受限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区别对待原则、事业相关原则、公众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保护优先原则。第四部分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冲突的产生、表现及其协调进行了简要论述,得出了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限制性保护的结论。与普通公众相比,公众人物占有的社会资源相对较多,在从社会获利的同时,他们也应当考虑承担相对多的社会责任,这样才可以达到权利义务的均衡状态。第五部分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立法建议。在深入分析健全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今后的公众人物隐私权立法工作提出了一些简单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