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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集中体现了刑事诉讼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两大价值之间的冲突与协调。作为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人权保障机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很多国家都已确立。但对于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学界与理论界存在较多争议。加强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与探讨,对于建立我国的刑事诉讼规则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结合我国学界的理论研究现状、立法和实践现状,提出了构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些设想。全文除了引言、结语,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这部分主要包括非法证据的含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笔者提出非法证据是指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方式,侵犯取证对象的合法权利而收集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非法证据在刑事程序中应予排除,不能作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使用。笔者接着指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保障人权,限制公共权力滥用以及维护司法公正三个方面。保障人权是指保障被取证人的合法权利不受违法取证行为的侵害。限制公共权力的滥用是指为了切实保障被取证人的权利,有必要对权力进行限制和约束。维护司法公正则是指刑事诉讼应该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正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包含了这个价值。第二部分是国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考察。这部分论及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笔者选取了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作为研究对象,采用对非法证据分类研究的方法,找出该规则在各国中存在的差异,得知形成差异的原因在于各国的社会背景,制度背景以及诉讼模式的不同。美国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起源地,该规则的确立和发展过程有助于我们加深对该规则的认识,因此,对美国的介绍比较详细。第三部分是我国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现状及分析。主要包括我国诉讼法学界的研究现状,立法现状,实践现状及其分析。诉讼法学界对于非法证据是否应该排除主要有五种学说。笔者认为,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应排除,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是否排除应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立法方面,虽然我国宪法表明了对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非法行为的否定态度,但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非法证据应该如何处理,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只规定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应该排除,没有涉及非法实物证据和派生证据的处理方式及相应的操作程序。由于现行规定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及司法体制、司法观念上的原因,在实践中,法院在排除非法证据的问题上态度消极。第四部分是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这是本文核心部分。这部分包括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设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操作程序及完善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首先,笔者指出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需要,实现司法公正和依法治国的需要以及与国际司法标准接轨的需要。笔者接着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设置,包括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和非法证据的派生证据的处理。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包括刑讯逼供取得的供述,超越侦查最低需要的威胁、引诱、欺骗取得的供述,其他违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及非法取得的其他言词证据,它们应该排除。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是否排除应赋予法官一定的裁量权,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形,在考虑相关因素或遵循适当标准的前提下做出决定。在派生证据的处理问题上,笔者按其来源分为非法言词证据的派生证据,非法实物证据的派生证据进行讨论。在排除非法证据的操作程序上,包括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时间、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几个方面。笔者认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只能是与非法证据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时间,原则上应是庭审之前,特殊情况下可以在庭审时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只能是法院,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因为自身一些因素不适合作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应由检察机关承担,即证明据以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是合法取得的,证明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但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应提供非法取证行为存在的线索或合理根据。最后,笔者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有效运作需要完善相应的配套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律师在场制度、讯问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证据展示制度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建立律师在场制度和讯问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侦查阶段出现有关的违法取证行为。证据展示制度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则是为了给予被追诉人充分的防御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