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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所欲研究的中心论题是:从立法内容角度探究公共资源交易如何立法,即《公共资源交易法》的法律框架结构及具体的规则内容。这一论题是就“提升立法层级”问题更进一步的研究。上世纪80年代开始,各种分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运而生。随着平台完善和制度变革,形成由政府采购、工程招标、产权交易、土地出让、矿业权出让领域行业法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地方各级管理办法共同管理的局面。截至2019年9月,共有125个地级市、地区、自治州已经制定并实施了试行或暂行的管理办法。然而如此繁复的法律规章中却没有一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法律,因此法学学者们提出“对公共资源交易进行立法”。文章重点讨论《公共资源交易法》的框架结构和具体内容。按照“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依据对公共资源交易现行法律、法规内容的分析,总结问题,结合《立法法》以及立法的理论基础,探究公共资源交易立法的框架结构和具体内容,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当前我国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中存在以下四方面问题:首先从整个体系看,公共资源交易制度不健全,一是立法层级低、框架整体性不够,二是《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下位法与上位法、《政府采购法》与WTO《政府采购协议》之间衔接和冲突;其次当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对公共资源的概念与范围、基本原则以及交易目录等基础概念界定不一;此外,监管规定存在漏洞,具体表现为管办职能交叉、双向监管导致监管空白、责任追究承担形同虚设、缺少禁止性规定、体制机制未统一五个问题;最后是公共资源交易救济途径不完善的问题。上述问题影响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因此,结合现有法律法规的内容,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法》,明确解决好上述问题与冲突。文章认为,《公共资源交易法》是一部以程序法为主、兼顾实体法的法律,是一部以监管法为主、兼顾交易行为法的法律,既是组织法又是行为法。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综合立法,确定立法名称及法律框架,同时整合《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为一法,为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留下接口,形成以《公共资源交易法》为统领,各行业法和地方性法规为辅助,以国际法为补充的完整体系。至于具体规则内容方面,公共资源交易立法需在总则部分界定公共资源交易的基础概念,明确法律调整范围、公共资源概念、立法目的、基本原则以及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分则部分应拓展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规定:一是明确监管机构与职责,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作为专职监管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二是引入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管,健全社会监管参与机制,从制度层面保障公众参与监督;三是明确公共资源交易的责任追究,对责任追究作更为详细并处罚适当的规定,加强与《刑法》的连接,建立严密的问责机制;四是明确各主体禁止性规定,包括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监管部门、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平台服务运行机构等主体的禁止性规定,进一步增强《公共资源交易法》的可操作性;五是统一体制机制,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关应当是国家行政机关,能够利用公权力实现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最后,公共资源交易立法还需要完善公共资源交易救济途径,保障第三人救济权利,将公共资源交易中政府采购合同纠纷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