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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在颁布一系列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已初步建立起一套对银行业实施监管的法律规范体系。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金融业的稳定与健康发展,对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所面临的经济、政治、文化和国际环境等宏观因素的急剧变化,我国的银行业自身及其所处的营运环境也在发生改变,并由此不断对现行的相关法律制度构成冲击。尤其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发生了“东南亚金融危机”以来,金融活动安全问题成为了各国关注的一个重要焦点,它同样也不可避免的构成了对我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考验,由此加强金融监管成为了时代的呼唤。中国的金融法律体系作为对时代的因应也正在产生一个强烈的需求和逐渐形成一个回应的市场——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法律制度的建构,银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分离就是一个例证。但是,由于我国的银行监管法制建设起步较晚,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还存在一些不成熟的地方,仅仅在制度设计上完成一个银监会的设置,并由此出台一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远远不够的。我国银行监管的法律制度尚存在一些亟需完善的地方,其理论也需要进一步提升和更大创新。现在的主要问题是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之间在监管上的“冲突”、监管理念的“单一性”、监督手段的“简单性”、与国际不能“接轨”等问题。通过研究得到的结论是:建立科学的银行监管机制,改变以往以危机处置为导向的立法思路,从发展和创新的角度确定金融监管立法的总体规划和阶段性计划,合理划定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权责,做到效益与安全的兼顾。因此,本文通过对我国银行监管法制的理论和实践进行检讨,找到了我国银行业监管制度成熟度的合理定位及其存在的问题。与此同时,本文选取了对建构银行监管法律规范具有典型意义和重要参考价值的“巴塞尔协议”与WTO 中的有关规则作为“参照物”展开研究,以使其能够实现“对症下药”并与国际惯例“接轨”。然后,将前述研究结论结合起来具体到我国新近颁行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