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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物技术的迅猛发展,遗传资源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物资,不仅在解决粮食、健康和环境问题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其在商业上的使用会产生巨大的经济价值,因此遗传资源成为各国激烈争夺的目标,并引发了生物剽窃行为的泛滥。如何保护遗传资源成为现代科技发展带给法律领域的一个新课题。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建立是保护遗传资源的重要方式之一,因此,这一制度受到了国内外法学界的高度关注。对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不仅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遗传资源是指遗传材料及其承载的遗传信息,正是由于它的稀缺性和分布不均,使得掌握了先进技术的发达国家对遗传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进行掠夺,引发了生物剽窃问题。发展中国家要想有力地制止生物剽窃行为,就必须在牢牢把握自己对遗传资源的主权基础上,对遗传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作出合理明确的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因此,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出于维护自身作为遗传资源提供者的权利与利益,均强调国家在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中的主导地位,选择了对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进行公法管制的模式;而多数发达国家由于自身生物技术力量的强大和市场经济发达,从遗传资源获取者的立场出发则选择了强调获取与惠益分享提供者与利用者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的私法管制模式。这两种模式并不互相排斥,对生物资源相对丰富、面临“生物剽窃”严重的国家而言,采用“公法管制为主导、私法调整为辅助”的综合管制模式是生物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问题得到解决的最佳途径。我国地大物博,遗传资源丰富,近年来也遭遇了不少的生物剽窃问题。总的来说,我国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设计还处于起步阶段,尤其在管理机构、具体制度及立法体例上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因此,大力借鉴其他遗传资源保护经验丰富国家的做法,不断完善我国的遗传资源公法管制,才能保证我国生物资源的安全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