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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经营者的日渐重视和用心经营,商标,一个原本简单的标识也慢慢被赋予了更多价值和含义。商标戏仿作为在商标具有表达性的基础上从版权领域引申而来的一种表达方式,因为其或夸张或幽默的形式,出现之处总能吸引人们予以关注。然而,这种戏仿行为由于难免会与他人所有的驰名商标相联系,也非常容易跨入侵权之界限。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欧美国家,商标戏仿的案件并不鲜见,而近年来,我国国内也开始出现与商标戏仿有关的案件。但由于在立法上并无针对商标戏仿的直接规定,学术界也尚未形成体系化的研究,因此给侵权与否的判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本文从商标戏仿的基本概念、主要特征出发,在肯定商标戏仿行为可能构成商标侵权的基础上,从比较法的角度,通过对美国典型案例的介绍及国内相关判例不足之处的讨论,最后逐步厘清商标戏仿行为侵权的判断标准。本文共分为四个章节进行研究论证:第一章首先从戏仿的含义出发,对商标戏仿的概念进行了科学的界定,同时指出商标戏仿的本质特征在于以驰名商标为主要对象进行既有模仿性又有创造性的改变,同时追求产生一种幽默和启发性的效果。第二章分别从混淆可能性和商标淡化的角度论证了商标戏仿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理论基础。在混淆理论下,首先明确商标权的核心是避免混淆可能性,我国的立法亦肯定了这一点,然而商标戏仿由于不可避免地会使戏仿标识与原商标具有部分显著特征的相同或相似,故存在混淆可能。在淡化理论下,商标戏仿对原商标的改变则很有可能会弱化原商标与其所区别的商品或服务间的唯一联系,甚至可能丑化原商标。第三章通过对美国及国内两起涉及商标戏仿情形的案例的比较,既梳理和参考国外典型案例的审判思路及判定标准,同时也对国内商标戏仿侵权判定方式进行反思,归纳现存的不足之处。其中,最主要的不足在于判定过程存在逻辑顺序的弊端,以及将戏仿的不侵权情形限于非商业性使用范围内。第四章再次梳理了在我国现有立法背景下商标戏仿行为的侵权判断标准。首先应明确已构成有效的商标戏仿,在此基础上,可将商标戏仿分为非用作商标使用和用作商标使用两类。非用作商标使用的戏仿标识因不会与原商标置于同一市场,故不构成商标侵权。而用作商标使用的戏仿则需要分别进行混淆可能性以及商标淡化情况的判断。